第一条
为了提高会员企业的市场信用自律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共同避免、抵制和制裁对本会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营造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企业”,包括所有省级和省属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被本会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以及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被批准的企业。本协会的会员企业有义务大力推广信用文化,帮助、引导非会员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共同走诚实信用道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的授信决策即客户信用管理决策实施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管理部门的各项职能,全面、正确执行企业的信用政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严格合同的评审、签订和履行;
(3)防止合同履行、产(商)品质量、信贷、 纳税、报关、知识产权等方面各类失信违法行为的发生;
(4)管理客户档案和客户授信工作;
(5)严格应收帐款管理;
(6)开展商帐追收工作;
(7)努力以高信用度开拓市场;
(8)做好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工作。
第四条
会员企业设置信用管理机构,要依照企业规模选配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员工担任从事企业信用管理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本协会的业务培训,会员企业应明确企业信用管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双重职能,并制定相关制度保证信用管理人员的职责到位与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会员企业应树立“信用至上”的经营理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带头、定期分层次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员信用责任意识,在生产经营,和市场交易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杜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国家利益、其他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发生。
第六条
会员企业应努力规范本企业的市场合同行为和企业信用管理。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合同评审和签约行为,对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和与初次交往、信用度不明的新客户签订合同,可以事前向本会,申请资信调查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服务。
第七条
会员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客户准入标准和年审评价制度,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按照本企业的标准划分客户信用等级,并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经年度审查评价,淘汰信用度不高的客户,接纳补充新客户。有条件的会员企业之间经协商一致可建立客户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互相交换本企业的客户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共同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会员企业应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
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本协会统一组织的企业信用评级,积极开展和国内外企业的交流,认真学习其他企业的信用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本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第九条
会员企业之间或会员企业与本省其他企业发生合同争议纠纷,可首先考虑向本会申请调解,并在本会调解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积极配合;会员企业与省外企业或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同争议纠纷后向本会申请调解的,本会将努力协调该企业的登记主管部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会员企业应积极予以协助,力求通过非诉讼的.途径把争议解决在本协会之内。本会的调解工作可独立进行,也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联合进行。
第十条
会员企业对其客户不讲诚信的失信行为,可以向本会检举或举报,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经本会调查核实后,可以协会的名义督促其限期改正,对到期仍不履行其诚信义务的,由本会向所有会员企业发出警示通告。一般情况下,警示通告每年发布两次,由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后实施。警示通告分两个等级,情节轻微的,列入黄色警示通告,本协会将提请各有关部门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活动,本会所有会员企业应谨慎与其交往;情节严重的,列入红色警示通告,各会员企业应严格执行本会决议,在通告发出后的一年内,自觉拒绝与该企业进行交易往来。
各会员企业的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本条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不执行本会决议,因与本协会列入红色警示通告名单中的企业交易往来、给本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会员企业,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将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对因不按章纳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走私贩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不法行为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通报的会员企业,本会将依《章程》规定予以除名,并公告全体会员企业。
第十三条
对因失信行为和对本会会员企业实施不法侵害而受到本会约束与制裁的企业不良记录,以及被本会除名的会员企业不良记录,本会将提交并输入企业征信数据库,供社会各界查询使用。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本会查实,本协会将提交和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企业信用管理自律工作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本会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采
取各种方式宣传推广其经验和做法,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对管理与监督企业信用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使企业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会员企业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本会将予以通报表扬。会员企业应据此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各条,本会所有会员企业必须认真遵守。各市、县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作为本会团体会员,应遵照本办法对会员企业信用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 | 信监官网 联办:信监官教育集团 政策与法律顾问:律信法律咨询事务所 AAA级信用法治人才教育机构 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运营: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信用监督邮箱:cnxinjianguan#163.com(将#替换为@)
地址: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机关服务中心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网址:http://www.xinjianguan.com
CopyRight © 2019-2023 信监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20021336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1527号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