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基本法
(2020年3月15日第一届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授权委托执行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本法以完善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织架构与工作机制,确保其职责行使得到保障与规范,维护首席信用监督官的合法权益,提升自律管理水平,规范运营行为为目的,坚持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遵循市场化、标准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要求,促进首席信用监督官健康发展。本基本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司法、标准化法、劳动法、民法典、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制定。
第二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是首席信用监督官最高监管权力机构,其常设机构是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以“法礼德道”为本,秉承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及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首席信用监督官负责,受首席信用监督官监督。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首席信用监督官保持密切联系,倾听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意见和建议,体现首席信用监督官意志,保障首席信用监督官合法权益和自律管理水平。
第五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行使信用督察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信用监督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首席信用监督官可视化信任资产,建立首席信用监督官信任品牌和赋能各类组织竞争力。
第六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十年。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由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三及以上的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代表资格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代表资格审核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对补选的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核。
第十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分别推选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代表小组在每次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的各项事项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小组组长或者由代表小组推派的代表,在领导小组或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小组对审核的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领导小组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领导小组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会议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主持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小组推选副组长若干人,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推选领导小组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组长,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由领导小组决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领导小组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处理下列事项:
(一)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事项的截止时间;
(三)听取和审核关于事项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事项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部门关于各项事项和报告审核、审核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事项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五)听取领导小组常务组长关于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名由会议选举的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
(七)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首席信用监督官宣誓;
(八)其他应当由领导小组处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常务组长就拟提请领导小组审核事项,听取秘书处的报告,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领导小组常务组长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领导小组,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向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提出属于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一个代表小组可以向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提出属于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八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长、副主任、秘书长、成员的人选,由领导小组提名,经各代表小组酝酿协商后,再由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九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领导小组五分之三及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由领导小组提请大会审核。
第三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届任期同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为止。
第二十一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成员若干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由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长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办公室会议,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对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事项,决定交由有关的部门审核或者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事项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五)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六)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代表资格审核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中提名,联席会议办公室任免。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任免。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五分之三以上联名,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属于联席会议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办公室会议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其他个别首席信用监督官的特定职位。
第二十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四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十年,从每届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官、助理信用监督官和专项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代表应与原选举单位及首席信用监督官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并反映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意见与要求,致力于服务首席信用监督官,并在全过程民主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十二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部门应与代表保持紧密联系,倾听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并保障代表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度,以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组成人员及各部门与代表联系的工作机制。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代表向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或其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办事机构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相关委托机构应与代表进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介绍相关情况,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办事机构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每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资格不得无故撤销,须经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许可。若代表因现行犯罪被拘留,由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五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授权委托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授权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及其他认为必要的授权专门机构。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拥有授予及撤销授权的权力。一旦授权委托执行机构被撤销,其负责的服务事项将自动转移至新的授权委托执行机构,以确保职责的连续性。授权委托执行机构的设立或变更由秘书长提名,并须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授权委托执行机构的主任、执行主任及副主任由该机构内部选举产生,并须向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选举结果以备案。授权委托执行机构的主任负责主持执行机构的会议工作,执行主任和副主任则协助执行主任履行其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委托执行机构有权任命若干专家担任顾问,顾问有权列席执行机构会议并提出意见。顾问的任免由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
第三十七条 授权委托执行机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核首席信用监督官学院/信监官教育培训中心或信监官教育培训基地的申请承办事项;
(二)审核信监官法务事所/分所的申请承办事项;
(三)审核首席信用监督官社会服务师驿站/工作站/服务中心的申请事项;
(四)审核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或托管的其他事项;
(五)向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与本执行机构相关的事项,组织起草首席信用监督官系列管理标准、教材草案及其他事项草案;
(六)承担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听取和审核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工作;
(七)承担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八)根据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安排,开展对外联络、交流和合作;
(九)根据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安排,开展对外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监官法务事务所、首席信用监督官社会服务师驿站/工作站/服务中心、信监官教育培训中心/培训基地/首席信用监督官学院、首席信用监督官省级总队/市级支队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授权和收费工作;
(十)完成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可组织特定问题的督察委员会,督察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基本法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
主办: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 | 信监官网 联办:信监官教育集团 政策与法律顾问:律信法律咨询事务所 AAA级信用法治人才教育机构 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运营: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信用监督邮箱:cnxinjianguan#163.com(将#替换为@)
地址: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机关服务中心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网址:http://www.xinjianguan.com
CopyRight © 2019-2023 信监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20021336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1527号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