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信用监督官政策背景
一、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已经被全国人大列为三类立法项目。制定社会信用法,强化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保障,既是社会的热切期待,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以信用立法为基础,以信用追溯技术为支撑,以信用信息规制为主线,以信用权益保障为重点,以信用产品服务为枢纽,以信用专业人才为推手,构建有效的声誉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及交易风险,增进社会信任,是信用法治的核心要义。
二、2019年10月28日到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完善诚信建设 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不,加强失信惩戒。”
三、2017年10月18日至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共十九大报告习总书记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者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四、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的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丧失道德良知的现象,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力度。完善科研诚信规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指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带就业;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
六、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七、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文件确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是:政府推动,社会以共建”、“信用服务机构要确立行为准则,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内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八、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对专业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开创新时代信用专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启动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创业教育工程。依据信用监督官职业标准等级分为“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官、助理信用监督官”三个级级别。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发文(国发(2024)21号)支持首席信用监督官服务于各类信用服务机构。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系统了解首席信用监督官工作的专业知识,全面掌握首席信用监督官工作的操作技能,从而达到合格的首席信用监督官的能力水平,胜任用人单位各工作岗位和自主创业,提升自我在现有岗位上的综合能力。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发起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创业教育工程——建立面向人人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开展首席信用监督官经济研究和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创业岗位教材开发。
凡参加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创业教育并经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第三方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实习合格推荐用人单位灵活就业或创业孵化机构扶持自主创业,相关培训证书可在相关培训机构或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查询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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