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证书样式
二、证书用途:首席信用监督官在用人单位(执业机构)就业创业合同签订、劳动定薪、劳务定酬、工作定岗、岗位定级、工资定级、岗前培训中作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创业专业知识、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创业专业技能、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创业实践技能真实性证明之用。
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证书依据《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标准》由信监官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作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创业专业知识、就业创业专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实践技能真实性证明之用。
四、《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标准》术语和定义
3.11
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chief credit supervisor professional skll appraisal certificate
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是首席信用监督官在用人单位(执业机构)就业创业合同签订、工资定薪、劳务定酬、工作定岗、信用法治人才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真实性证明之用。
3.10
职业资格证书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职业资格证书泛指非学历证书、非学制类职业教育证书、非学制类职业教育证书、水平类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岗位人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又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鉴定证书”“职业证书”“资格证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职业资格为例,根据其行政许可的性质的不同,职业资格主要分为:准入类、非准入类。
3.12
标准 standard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总体要求:“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和“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集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
3.7
用人单位(执业机构) employer (practicing institution)
用人单位(执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吸纳定向就业培训合格的首席信用监督官复合型技能人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具备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设有信用合规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
五、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政策法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职业资格领域“放管服”改革,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会议决定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2020年1月起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市场形成了准入类职业证书、非准入类职业证书(即社会化职业证书)、企业用人自主培训的职业证书(例如像微软、IBM、华为、联想、阿里巴巴等)三方市场。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20年11月份,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确定: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评价标准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法,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确定:①鼓励各类企业结合实际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网络学习平台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④大力推进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⑤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实施技能领域“走出去”、“引进来”合作项目,支持青年学生、毕业生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推进与各国在技能领域的交流互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职业资格证书的法治延伸阅读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被视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评估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项重要手段。随着其多年来在我国的爆发式发展,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职业资格证的泛化却成为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法治建设的痼疾。该项制度改革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相关活动的通知》下发到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历时十年才基本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然而被视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的改革,作为行政强力推进的一场改革,为什么进行中困难重重,耗时远远超过预期?究其原因,除了各方利益平衡困难之外,相关政策不够明晰、缺乏必要的法学理论指导和支撑,更应该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泛指非学历证书、非学制类职业教育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水平类评价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俗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证书”“资格证书”。
当前,我们以什么样的法学理论支撑职业资格证书体系顶层设计?构建什么样的职业资格证书标准体系?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困境的真正原因来自哪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权利与利益之争你知道多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自由权是什么?如何实现职业资格身份权的民法保护?职业资格身份权的私法化、合规化、法治化如何保障?为什么职业资格对合同效力产生法律风险影响?职业资格证书对劳动者就业创业存在哪些不利的潜在风险?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劳动力市场化配置“矛与盾”的问题如何解决?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责任重构问题、公私法融合问题如何解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劳动者的关系、公法和私法的衔接、民商事法律保障及权利等等,有待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和立法解决。
编者按:
2022年1月7日,国新办就《“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举行吹风会刘康指出“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企业最有发言权” “推动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这种新型学徒制就是通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等方式,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推动后辈技能人才的成长”。随后大批职业资格退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明确规定:全面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并且要将评价结果和使用、待遇挂钩。《规划》首次提出了产训结合的理念和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司长哈增友对此表示,产训结合是紧紧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和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搞培训,核心要义是要切实提高培训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对企业来说,重在发挥培训主体作用。市场上需要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和技术,企业最有发言权。作为政府部门,我们要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帮助企业落实好开展培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补贴政策,真正支持企业开展多层次、大规模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稳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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