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监官事务所行业自律规范
一、守法经营,受接受监督。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服从信监官知识产权管理,信监官知识产权包括信监官商标、信监官品牌、信监官字号、信监官LOGO。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客户、社会和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授权分授权许可人的监督,对使用信监官知识产权的必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授权分授权许可人交纳知识产权费用,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授权分授权人书面批准备案不得发布相关信息或背着以信监官名义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侵犯信监官知识产权,维护信监官品牌利益。
二、诚信为本,公平竞争。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要以诚信为本,优质服务,以客户满意为宗旨参与市场竞争,并忠实履行服务合同,不擅自改变合同服务项目,不发布未经相关信监官事务所品牌联营合作方法务部审核、书面批准的与涉及信监官名义的任何相关信息,不做虚假广告宣传。
三、树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观念。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洁,举止文明;主动热情,跟踪服务;开展提醒服务,答复客户咨询,努力满足客户要求。
四、弘扬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要大力发展企业诚信文化,创建本地化服务品牌,倡导从业人员信用监督官爱岗敬业和专业服务的专研精神;围绕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开展服务规范化达标活动,树立信监官事务所行业新风。
五、规范服务,保证服务质量。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认真做好客户服务记录,按合同约定内容提供客户服务;及时受理客户投诉。
六、信监官事务所申请设立条件。信监官事务所申请设立承办对象为各类社会组织、事业、企业等单位。申请设立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有知识产权人或授权分授权人或联营合作方的《同意承办信监官事务所的批复文件》。
2、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符合经营要求的实际经营场所、办公室、办公设施设备和真实性营业环境。
3、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有符合业务要求的从业人员应当不少于3名及以上,其中信用监督官或助理信用监督官不少于3名。
4、申请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创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具有三年及以上实际营业经验。
5、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在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和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有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资产。
7、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须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授权分授权方支付知识产权费用区县城市不少于60万元人民币、地市级城市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省会城市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七、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在其获得同意承接信监官事务所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邮件或微信)后的十二个月内(若需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超出延长期的需要书面申请),完成筹备与开业工作。
八、信用安全管理制度。
1、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外部信用监督制度、信息快速反馈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自觉防范法律风险。
2、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服务监督。
3、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授权分授权方或相关联营合作方的信用监督与管理。
4、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以信监官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其任何业务活动内容应当在相关联营合作方法务部进行审核、书面批准,经相关联营合作方法务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和发布有关信息,否则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由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5、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统一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6、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7、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纳税。
8、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依法自主选择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0、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1、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以信监官名义或信监官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业务活动内容要接受知识产权人或授权分授权方或相关联营合作方法务部的审核、书面批准与备案后方可以信监官名义或信监官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12、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外部和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应当接受相关联营合作方的监督与管理。
13、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进行年报情况汇报。
14、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总结情况。
15、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进行党组织建设。
16、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信监官名义索取或者收受来路不明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或非法利益。
17、申请设立信监官事务所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指导、监督,遵守本规范、管理与自律。
九、本规范由信监官国际教育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范知识产权归信监官国际教育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所有。
十一、本规范于2020年4月19日正式实施,由信监官网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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