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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管理办法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  时间:2025-1-3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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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工作,加强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管理,根据《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标准》《首席信用监督官服装着装管理标准》及《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持有《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后,方可以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社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管理工作。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全国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后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高质量服务管理规范规定需由具备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的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

      鼓励大中小微企业及第三方平台、公共服务机构、慈善公益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等使用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全国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信息系统,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全国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收集报告相关信息。

      首席信用监督官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推进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电子注册管理,实现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或用人单位同意;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

      执业地区为中国内地、中国港澳台地区及国际所在国家;

      执业类别为信用监督与社会服务类(XS)、公共服务与志愿服务类(GZ)、商务服务与企业服务类(SQ)、食品安全与健康服务类(SJ)、医疗卫生与环境服务类(YH)、安全保护与执勤服务类(AZ)、教育与培训服务类(JP)、金融服务类(JY)、法律服务类(FL)、AI与人工智能类(AI);其他类(QT)

      执业范围为所在国家非法律法规禁止的服务;

      执业单位为合法的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中注明的专业或职业资格确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或用人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全国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信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首次注册申请书(附件1);

       (二)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首次注册政审表(附件2);

       (三)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四)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身份证明;

       (六)执业单位或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七)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现场递交纸质材料。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应当公示明确上述材料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如实向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第十五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注册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注册许可决定,应当在全国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等予以公开。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作出注册许可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首席信用监督官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样式(附件3)并加盖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执业证》。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注册变更和延续

第十九条  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

第二十条  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从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三年。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变;但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注册有效期自旧证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

第二十一条  需要变更注册或延续注册的,申请人提交相应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申请书(附件1或附件5),并提供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执业证》由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注销,并予以公告: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执业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本人或其执业单位或用人单位,应当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并填写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6)。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经核实后依法注销注册。

       (一)本人主动申请注销注册的;

       (二)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6个月的;

       (四)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五)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受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依法负责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商务服务、企业服务、校园服务、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等工作。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或用人单位存在的有关法律法规风险或信用合规风险提出建议、协助或解决方案,并向法务事务部门或CEO或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五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保障服务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服务健康;

        (二)在执业范围内,开展服务工作,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供应急处理服务;

        (三)参加执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对执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和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标准》《首席信用监督官服装着装管理标准》及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机构或甪人单位规章制度;

        (二)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三)廉洁自律,维护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荣誉和尊严;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执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按要求参加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服务管理与应急处理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执业单位或用人单位、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和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对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鼓励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参加实训培养。

        承担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将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学分记入全国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应当妥善保管《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执业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如发生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如发生遗失,当事人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条  伪造《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执业证》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执业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执业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或用人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在执业期间违反《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标准》《首席信用监督官服装着装管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一)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执业证》的;

        (二)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

        (三)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执业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四)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受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席信用监督官社会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履行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继续教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已取得内地《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已取得国际《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个人申请注册执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首次注册申请书

     2.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首次注册政审表

     3.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执业证书(样式)

     4.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5.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6.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咨询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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