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信用惩戒泛化是一种权力失序行为
原标题:南财快评:信用惩戒泛化是一种权力失序行为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回应“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的问题时表示,要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和扩大化。针对个别地方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行为,孟玮强调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以及合理适度。可以说,发改委发言人的这一番表态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过去几年间在信用体制发展过程中的“跑偏”之处进行“拨乱反正”。
近几年来,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发展可以说是一日千里,但是这个过程中不乏非议与反思的声音,背后的原因就在于“信用”一词的内涵被人为地、有目的性地无限扩大了。以一般学理的含义来说,信用实质上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基于各种交易行为而形成的声誉资源。所以,简单来说,信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降低商业活动中各项交易成本,促进市场活跃度的必要举措。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过去几年间,我国一些地方开展的社会信用体制建设(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和舆论宣传与引导)已经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为市场交易服务这一原始目标,而异化成了便利行政监管部门行使市场监管权力的一种“有效”的管制社会的手段,以至于我们会看到在不少地方,所谓的“失信”行为的定义被人为地扭曲了,不再是对市场主体履约和守信情况的一种有效评价机制,而是让“失信惩戒措施”演化成为了受到各个政府部门欢迎并津津乐道的“影子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出现了动辄有这种说辞,若出现违规行为则将被记入“黑名单”,影响今后申请贷款、报考公职、子女入学等等。
从效果上来看,似乎这种套路的“社会信用体制建设”也在客观上能够一定提升相关公共部门的执法效能,尤其是在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上似乎还颇有见效,但所谓的“失信惩戒措施”毕竟与公法上的“行政处罚法定”、“一事不再罚”、“比例原则”、“正当程序”等基本法治规范存在矛盾,实践中的“高效率”是以突破“政府——市场”合理边界为代价去对修饰与掩盖公共部门现时执法能力的欠缺与执法资源的不足,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懒政”。这是不合适的。例如曾有部分政协委员和政府官员就主张,对于没能做到“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政府可以将相关信息归入信用信用平台,以对其工作与生活造成种种不利影响。
考虑到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是在历史上计划体制的基础上进行的转型,因此公共管理部门在信用环境打造方面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是可以完全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谓的“社会信用体制建设”就是公权力部门可以四处出击。从各国的发展经验看,信用体制的建设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的形象工程。国外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都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逐步建立起来,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不是建立起一个由政府控制和主导的公共管理体系,而是营造一个高效的、面向市场的征信体系(比如,美国的三大个人征信机构覆盖了95%人群的信用评分)。从国际经验看,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与公共管制机构之间是可以形成良好互补关系的,在注重公共信用服务系统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商业化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的发展,形成公共征信机构与社会性征信机构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信用制度体系,而不是简单地把建设信用体系理解成为便利公共部门行使监管权力并以此来进行社会控制的一套“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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