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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理论在信用质证中的运用
来源:  时间:2021-3-9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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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解读,提出了有效质证的两个要求:(1)根据证据规则审查、判断、分析控方证据,从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性和否定性的意见;(2)从证明方向和证明对象的角度,让表面上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经过辩护人解读而发挥出能够为辩方所用的证明价值。奚教授的讲座分为三个部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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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是证据能力

奚教授认为,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同时具备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要求的证据为依据。而在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证据只有满足了证据能力的要求,通过了证据资格的审查,才能进入庭审之中,接受裁判者对其证明力的判断,以最终决定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接受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处,奚教授强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看似为纯理论性问题,但实际上与辩护实务关系重大。刑辩律师如果不能准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有可能造成质证目的不明或者颠倒质证的逻辑顺序,导致质疑的火力无法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层面进行区分、聚焦,进而无法清晰表明其欲达到的质证目的究竟是直接否定证据能力将证据材料排除在法庭之外,还是仅欲通过削弱证据的证明力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结果。

奚教授进一步提出,证据能力主要是由关联性和合法性组成,辩护律师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对证据能力质证:一方面,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其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同时,关联性是针对具体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言的,因此,必须在具体的案件或争议中加以确定。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不是解决证据真实性的问题,是要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倒逼侦查机关不要用非法方法取证。同时,证据的真实性一般属于证明力判断的范畴,但立法者偶尔也会将证明力认定这样的事实问题以法律的方法,即创设证据能力规则的方式解决,所以有“真实性存疑证据排除规则”。另外,瑕疵证据是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的证据,可以被视为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其本质特征在于获取证据的违法程序的轻微性;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奚教授强调,无论是非法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据还是瑕疵证据,实践中常常是以“瑕疵证据”的形式体现出来,办案人员也通常会按照瑕疵证据处理,让控方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但是在后期的补正或解释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所谓的“瑕疵证据”根本就不是瑕疵证据,而是“真实性存疑证据”或“非法证据”。此时,就不应再继续进行补正或解释的工作,而是应当直接适用处理真实性存疑证据或非法证据的程序去排除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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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是证明力

奚教授首先认为,证据具备证明力的首要条件是真实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有两个切入点:其一是证据来源,其二是证据本身内容的真实性。对于证据来源的辩点在于,言词证据可从是否存在影响陈述人如实陈述的因素来论证相关言词证据不真实,实物证据通常可以紧抓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而在证据本身的内容方面,奚教授认为辩护律师应善于运用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对证据之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不能仅仅找出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还应着重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是否合理与符合客观规律,而对于分析的方法,奚教授从纵向比对审查与横向比对审查两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之后,奚教授结合自身的办案实践以及对现实问题的总结,提出以下几点辩护律师应注意的事项:其一是注意对隐蔽证据的审查判断,要区分绝对隐蔽证据与相对隐蔽证据,并高度重视供证关系中的先后顺序;其二是强调孤证不能定案的问题,并着重指出虽然有些案件存在大量证据,但如果它们都来源于同一个证据,属于同一个证据的传来形式,其仍然属于孤证。

另外,奚教授还结合大量的案例提出了证明力优先规则,即司法人员在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但相互矛盾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应该遵循的优先采信规则。同时,还提出了证据有限采用规则,也就是说在某些言词证据由于其主体、内容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律规定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被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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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是证明标准

奚教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后,标志着“阶层式”刑事证明标准的确立。即证据确实的“质量”、证据充分的“数量”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呈现递进关系,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

奚教授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辩护至关重要的辩点,但辩护律师在审查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时必须把握好“度”的问题,并通过大量案例进一步分析了合理怀疑的形成应当有证据支持或者存在查证可能性。他强调怀疑的合理性,单纯的想象中的怀疑或者理论上的猜测并不能导致案件事实难以确定以及合理怀疑不能建立在单一证据、部分证据的基础上,而是要建立在对全案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体系进行慎重、细致的分析推理基础之上。单一证据、部分证据引发的怀疑,只是一种猜测或者假设,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怀疑”。奚教授还指出目前部分辩护律师存在滥用排除合理怀疑,偏离依法辩护业务要求的情况,如脱离控方证据链另起炉灶、超出合理怀疑的范围提出无根据的质疑以及对“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仅进行单纯的数学描述等问题。

本期课程持续一个半小时,奚玮教授的授课集理论与实务、案例与经验、广度与深度于一体,深入浅出,干货满满。在线学员深受启发,获益匪浅。最后,主持人王宇律师以“不积跬步,无以至远方;不积知识,无以成智慧;不积格局,无以为情怀”作结,并倡议大家共同传播刑辩正能量,共同唱响刑辩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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