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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思考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育考试网(信监官网)  时间:2021-10-9 发布人:admin

对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思考


最近与一些地区交流,发现目前部分地区部分人对信用体系建设存在几个倾向:一是感觉信用体系是“万能的”。觉得很多法治建设都解决不了的“顽疾”,信用体系就能够解决,或者自我安慰就算不能解决,能促进下也是好的;二是感觉信用体系是“创新的”。觉得建立个信用档案,开展下信用评价,搞一搞失信约束就是在创新,各种学习借鉴、消化吸收;三是感觉信用体系是“必须的”。觉得当下社会信用体系如火如荼,搞点制度改革或者机制创新,不加点“信用元素”就好像没把握时代方向。“万能论者”要考虑实际效果,要充分实践验证,有没有用看效果。“创新论者”要考虑问题的特殊性、信用的适用性,新东西不一定所有领域能用都好用。“必须论者”则要想想“成本因素”,加点东西是由成本的,政府干事也是需要成本的,有时想想成本效益,会压住一些冲动。

去年有个第一批信用示范城市的信用建设负责人曾说过,谁能搞定“串标”,谁就可以在信用建设上立一功,从其多年的实践来看,想了很多方法都解决不好,信用的一些工具和方法也不顶用。简单来说,招投标的基础问题就解决交易,买的花较低的成本买到较好的东西或者服务,卖的能够实现自己价值赚到钱。而后因为一些违法不良行为,增加了要“公平“、“透明”等等要求,成为了资源稀缺性分配问题,再后来又要体现扶持中小企业,引导社会信用建设等等,一下子拔高到社会治理角度。其实最初就是买卖个东西。其中信用的起点是买卖双方怎么积累信用,让彼此觉得都是可靠的而已。

信用体系再好看,作用不大或者成本效益不匹配就不能硬上,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逐步的过程,这个逐步不仅仅是推动工作的必然过程,还包括了我们对信用的认识在不断提升,我们对监管与信用的结合需要不断深入。“信用+”是个好组合,信用是基础,但是关键是“+”。



国家发改委:加快推进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招标投标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阶段的新型监管机制。

  《意见》指出,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招标投标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健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现象屡禁不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及时性、主动性和监督能力还不足,社会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培育诚信自律,大力提高招标投标行业队伍的职业素质,促进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正确树立公平竞争择优价值观念,提升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诚信自律意识。加快构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互结合的市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促进招标投标主体诚信守法。

  同时,开展信用评价。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招标投标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阶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建立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评审中的应用,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在规范开展履约管理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推进形成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管理。

  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方面,《意见》指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国”网站。

  在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参与串标和围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失信惩戒,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按规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鼓励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 何玲 实习记者 孟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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