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6257号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01-15)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是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是推进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最前沿,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不断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对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顺利实施,促进人民法院工作长远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将人民法庭工作作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取得新的发展,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庭建设管理技术标准》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把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纳入“五五”改革纲要,强化了人民法庭顶层制度设计。
目前,全国32个高级人民法院(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近三年收案约1350万余件,占基层人民法院收案的四分之一左右,近五年引进特邀调解组织27000多家,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调处案件98万余件,司法确认案件数39万余件。
整体来看,各级法院把人民法庭工作摆在十分重要位置,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优化区域布局,人民法庭办案质效不断提高,一站式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物质装备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人民法庭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稳步增强,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保定市法院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加强与各类主体的广泛合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全力推进诉前调解、指导民调、司法确认工作,同时加强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工作,拓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预防诉讼案件的发生,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成功经验,应予充分肯定,值得各地法院学习借鉴。
您的建议从“坚持党委领导,推动构建市域治理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坚持科技引领,推动司法服务模式拓展创新”“坚持创新发展,构建人民法院参与市域治理的制度体系”四个方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诉前调解、指导民调、司法确认、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六大职能,完全符合当前人民法庭的工作形势和工作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实际,认真吸收、采纳您的建议,部署和推进全国人民法庭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
一是狠抓案件质效,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妥善处理各类涉民生案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完善好巡回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立足法定职责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坚持司法为民,全面推进人民法庭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强化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诉讼服务。
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干部培养、人员分流、审判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是坚持严管厚爱,深入推进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对人民法庭干警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民法庭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六是坚持多措并举,切实提高人民法庭建设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对人民法庭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人民法庭经费保障的政策倾斜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法庭的办公办案条件。将人民法庭信息化纳入智慧法院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切实提高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
关于您提到的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乡镇(街道)行政规划设立人民法庭的建议,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员额法官数量较少,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十分紧缺,而与此时同时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案多人少”问题十分突出,故目前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广落实的条件。从各地实践经验来看,经多年探索并不断调整而形成的“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人民法庭布局形式,基本符合当前阶段人民法庭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法院在中心法庭辖区内广泛设立巡回审判点、便民联系点,形成由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组成的点线面结合、城乡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不断对人民法庭布局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健全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提升人民法庭工作整体水平。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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