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指南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考试指南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  时间:2022-3-1 发布人:admin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条件

      第三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申请程序

      第四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官、助理信用监督官(以下统称: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工作,保障首席信用监督官依法执业,加强对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标准》(以下简称《规范》),依据《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国务院国发(2014)21号文件等规定和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包括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台湾)的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申请和信用监督岗位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首席信用监督官注册机构根据《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标准》、《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资格和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机构和首席信用监督官审核机构依照《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标准》、《执业机构规章制度》、《信监官法务事务行为准则》、《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管理标准》对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实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党建】首席信用监督官应当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首席信用监督官以习近平法治思为指导、以党中央 国务院《法治社会》《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为路径,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信用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权利】首席信用监督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首席信用监督官的合法权益。

    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依法维护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权利。

      第二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官、助理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

    (三)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四)参加首席信用监督官培训考试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或培训证,或者参加全国统一信监官法务考试取得的专业技能证书;

    (五)通过全国统一首席信用监督官考试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在实习机构实训实习满半年考核取得实习合格证明或实习合格证书;

   (七)第三方个人信用报告或信用证明或信用身份证;

   (八)信用监督岗位执业诚信承诺书;

   (九)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申请表;

   (十)对首席信用监督官的高度认知;

   (十一)无不良记录,思想、道德与品行良好。

     第七条【兼职条件】申请兼职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信用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官和助理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申请程序

     第九条【执业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申请,由执业机构和审核机构共同受理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注册机构复审,作出是否准予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的决定。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应当向执业机构和审核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申请书和信用承诺书;

    (二)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三)首次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的,应当提交市首席信用监督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材料和实习机构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重新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的,应当提交市首席信用监督官培训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培训考核合格的材料和实习机构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申请人信用报告或信用证明或信用身份证。

     第十一条【兼职材料】申请兼职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兼职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承诺书;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从事兼职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意见。

    第十二条【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申请材料】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的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粤港澳大湾区执业机构以及是否受聘于粤港澳大湾区执业机构的情况。

    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的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属于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粤港澳大湾区首席信用监督官的,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还应当提交由粤港澳大湾区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第十三条【中国台湾居民申请材料】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的中国台湾居民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中国台湾或者外国执业机构以及是否受聘于中国台湾或者外国执业机构的情况。

     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的中国台湾居民属于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台湾省首席信用监督官的,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还应当提交由中国台湾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国台湾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第十四条【受理审查】申请人提出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申请的,执业机构和审核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审查规定】受理申请的执业机构和审核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注册机构。

    第十六条【审核决定】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执业机构和审核机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的决定。

     准予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或信用监督官或助理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不准予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检法离任人员申请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的特别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核准的,执业机构和审核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信用监督岗位执业。

      执业机构和审核机构在受理申请材料之前,应当与申请人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和禁业清单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撤销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机构和审核机构撤销原准予信用监督岗位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信用监督岗位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信用监督岗位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信用监督执业决定的。

     第十九条【变更机构】首席信用监督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和审核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执业机构个人信用承诺书;

  (二)申请人与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合伙人协议或其他协议。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席信用监督官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迁出迁入审核材料,并调转首席信用监督官信息档案。

     执业机构和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首席信用监督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注册机构。

     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执业机构和审核机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换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未完待上传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时限计算】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五十三条【信用承诺书】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信用承诺书由信监督教育培训考试网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施行】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首页  |  CSEE简介  |  关于信监官  |  版权声明  |  法律声明  |  信监官之家  | 招聘信息  | 帮助中心  |  信监官发展  |  产教融合  | 联系我们  |  工作人员查询

主办: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 | 信监官网    联办:信监官教育集团    政策与法律顾问:律信法律咨询事务所    AAA级信用法治人才教育机构    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运营: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信用监督邮箱:cnxinjianguan#163.com(将#替换为@)

地址: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机关服务中心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网址:http://www.xinjianguan.com

CopyRight © 2019-2023 信监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京ICP备20021336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1527号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