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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 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  时间:2022-3-6 发布人:admin

人大代表 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今年两会提出了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推动征信业在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的议案。

        白鹤祥指出,推动建立全覆盖的征信体系在法律层面存在短板,加快制定征信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征信法制、理论和实践基础较为坚实,制定征信法具有现实可行性;科学制定征信法的框架、原则和内容,切实提升征信法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推动建立全覆盖的征信体系在法律层面存在短板,加快制定征信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征信业发展的目的是帮助经济社会主体确认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为其判断风险提供帮助。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建立征信体系对于识别和监测信用风险,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和履约,促进金融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征信法规制度的逐步建立,推动我国征信行业取得重要突破。然而,目前我国征信业最高阶位的法规仍为《征信业管理条例》,缺少一部具有顶层设计功能的基本法,在法律层面尚存在短板,主要表现在:

        一是效力层级不高。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需要处理好信贷数据和替代数据、公共数据和市场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数据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尤其是要处理好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主要掌握征信信息的不同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等方面关系。把握上述各类复杂关系,需要依靠更高阶位的征信立法,提升强制力和约束力。

        二是相对滞后于征信最新实践。《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管权限相对滞后于当前蓬勃发展的征信实践,监管震慑不够,不利于促进数字时代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需要在立法层面赋予征信监管部门专门的监管权限,推动形成征信发展与监管的动态平衡。

        三是尚未形成完整的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当前,对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统一和完整的保护体系,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针对征信全过程,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作出回应。

因此,加紧制定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填补征信业的法律空白,形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三位一体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提升征信业法治水平,更好地引领数字经济时代征信业创新,推动征信业现代化,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征信法制、理论和实践基础较为坚实,制定征信法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是有较为完备的法制基础。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共同构成征信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我国征信业的基础法规制度框架,为征信业制定专门的上位法奠定了基础。近几年来,《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出台,也为征信立法提供了充分的借鉴和参考依据。

       二是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世界银行将借贷信息以外的征信数据定义为替代数据。作为信贷数据的补充,替代数据能够很好地刻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便利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把握征信发展规律,创造性地将替代数据纳入征信监管,符合我国国情,是征信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理论创新,也为进一步制定更高阶位的征信法夯实了理论基础。

        三是有较为广泛的实践基础。《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已取得长足发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和运维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之一。批设两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和备案一批具有一定实力的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补充。地方征信平台主要采集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发展迅速并初具规模。上述不同功能定位的征信供给主体错位发展、功能互补,初步统一于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最新实践,共同为社会提供征信服务。


  • 科学制定征信法的框架、原则和内容,切实提升征信法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主要调控或管理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及信息主体在征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定地位,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征信立法框架。至少包括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等。

        二是坚持征信法定原则。征信法定包括监管法定和内容法定,监管法定方面,明确人民银行为征信业法定监管部门,优化监管职能,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完善监管框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各参与主体的违法成本,体现违法与惩戒相当准则;内容法定方面,清晰界定征信活动边界,明确把满足“依法采集数据、用于描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金融等活动服务”这三个要素的活动,均纳入征信范围予以监管,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调控适度,公私兼顾。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征信业具有半公共产品特征和规模效应。因此,征信立法应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充分调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征信的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相统一,保障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定地位。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应明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培育发展征信市场的法律责任。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打通“信息孤岛”,打破“数据垄断”,实现征信信息采集共享全覆盖的支持环境。

        四是明确征信机构准入和管理。征信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复杂性和专业性。针对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特点,分别合理设置准入规则。明确个人征信机构行政许可的审慎性审查标准,明确董监高人员核准规则。突出征信机构的执业独立性、信息透明度、运营合规性、内部治理有效性,支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征信机构。

       五是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在法律层面明确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各环节的业务规则,支持征信科技在征信领域应用,提升征信效率。明确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信息主体可以采集的信息、禁止采集的信息,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六是突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主体权益是征信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征信立法要明确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如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被遗忘权等,并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贯穿征信活动的全过程。同时,完善侵权救济规则,增设征信侵权行为的制裁及赔偿制度,细化征信异议、投诉、诉讼的法律程序,构建全方位的征信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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