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管理标准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编号】Q/ISCC4026-2020
【中文标题】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管理标准
【英文标题】chief credit supervisor officer code of practice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03.100.30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A24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5日
【实施日期】2020年03月15日
【主要起草人】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
【归口单位】本标准由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归口
【起草单位】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信监官学习法治思想研究院、信监官教育培训中心、信监官法务事务所、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信监官法务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首席信用监督官学院(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信用监督官研究院、欧美亚国际标准应用技术研究院、信之源(香港)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研究中心等。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管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管理,包括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类型、制作、发放、保管、换发等。也适用于用人单位(执业机构)、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台湾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管理。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范了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管理,明确了对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类型、制作、发放、保管、换发,对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制定了明确的监督管理。
【版权声明】本标准版权归信监官教育集团所有,侵权必究。
【标准文件】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与定义 /
4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管理 /
4.1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类型 /
4.2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制作 /
4.3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发放 /
4.4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保管 /
4.5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换发 /
4.6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度年检查 /
4.7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监督管理 /
4.8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查询 /
5 其他 /
参考文献 /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管理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首席信用监官执业证书的管理,包括执业证书的监制、授权许可机构、授权许可管理机构、申请、更新、恢复、撤销、查询、获取等。也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台湾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ISCC4030-2020 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标准
Q/ISCC4020-2020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管理标准
Q/ISCC4010-2020 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 xinjianguan legal affairs office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向社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从事法律事务咨询、法务事务咨询、法律风险咨询、合规业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合规、数据合规、标准合规、证书合规、报告合规、投标合规、合同合规、广告合规、宣传合规、信用合规、网站合规、档案合规、用工合规等)、企业信用合规筹划、法律风险筹划应对、信用建设法治化、信用法律纠纷处理、法律风险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商业调查取证、法律维权服务、非诉业务服务、法律文书起草与审核、业务培训服务、业务风险与投诉规避、首席信用监督官价值服务、企业增值服务、标准化法律顾问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法律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3
信用服务机构 credit service agency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依标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用评价、信用报告、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培训、信用风险控制、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其社会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管理机构、信用咨询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培训机构等。
3.4
首席信用监督官 principal credit superintendent
首席信用监督官是指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在用人单位(执业机构)从事信用法律服务和信用监督岗位工作,并对守信与失信行为进行客观地记录、传播、维权的信用法治人员。
根据首席信用监督官标准职业技能级别划分,分别为首席信用监督官(CCS)、信用监督官(CS)和助理信用监督官(ACS)。
首席信用监督官应当维护当事人或委托人合法信用权益,维护信用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用人单位(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和当事人或委托人的监督。
首席信用监督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首席信用监督官的合法权益。
3.5
就业教育 employment education
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教育以培训青年及大学生“轻就业”为指向,强化专业技能操作训练和复合型人才素质培养,帮助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再就业人员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能力,适应用人单位岗位技能需求,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教育的目的就是让学员灵活就业,选择一份美好又阳光的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灵活就业政策,通过招录考试进入相关的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就业《劳动合同》。
3.6
创业教育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首席信用监督官创业教育以培训青年及大学生“轻创业”为指向,强化专业技能操作训练和复合型人才素质培养,帮助离校未创业毕业生和再创业人员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能力,适应青年自主创业技能需求,实现“培训一人、创业一人”,“创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首席信用监督官创业教育的目的就是让学员灵活创业,选择一份幸福又朝阳的事业。根据国务院自主创业政策,通过招录考试进入相关的创业领域自主创业,并签订创业《孵化合同》或《劳务合同》。
3.7
用人单位(执业机构) employer (practicing institution)
用人单位(执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吸纳定向就业培训合格的首席信用监督官复合型技能人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具备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设有信用合规管理部门和信用监督岗位的社会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
3.8
培训机构 training institutions
培训机构是指具备培训复合型技能人才、具备培训资质与合作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复合型技能人才协议的各类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9
社会信用 social credit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提供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3.10
标准 standard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总体要求:“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和“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集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
3.11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principal credit superintendent practice certificate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是首席信用监督官依法依规依标获准在用人单位(执业机构)信用监督岗位工作真实性证明之用。
4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管理
4.1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类型
4.1.1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助理、公职、企业等首席信用监督官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1.2 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台湾在内的从事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2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制作
4.2.1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管理委员会规定。
4.2.2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由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管理委员会监制,首席信用监督官授权许可机构授权许可的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颁发。
4.2.3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流水号。
4.2.4 首席信用监督官授权许可机构授权许可的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应当登记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流水号。
4.3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发放
4.3.1 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领取空白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授权许可机构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4.3.2 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准予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决定或者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授权设立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首席信用监督官授权许可机构授权许可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向申请人颁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3.3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应当加盖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印章。
4.4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保管
4.4.1 首席信用监督官应当妥善保管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4.4.2 首席信用监督官应当依法依规依标使用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应当出示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4.3 首席信用监督官申请变更用人单位(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构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换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或加盖用人单位(执业机构)变更专用章。
4.4.4 首席信用监督官因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4.5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遗失的,首席信用监督官应当及时报告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或者所在首席信用监督官用人单位(执业机构),并在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证书编号和证书流水号。
4.4.6 首席信用监督官申请补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按照本标准4.5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4.5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换发
4.5.1 换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应当向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管理机构。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5.2 准予换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交回原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
4.6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年度检查
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于每年完成对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或年度检查考核表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机构、考核日期;在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上加盖“首席信用监督官年度考核”专用章。
4.7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监督管理
4.7.1 首席信用监督官受到停止执业信用处罚,由作出信用处罚决定的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首席信用监督官用人单位(执业机构)在宣布决定时扣缴被信用处罚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信用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4.7.2 首席信用监督官被依法依规依标被吊销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由作出信用处罚决定的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在宣布或者送达信用处罚决定时收缴该首席信用监督官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4.7.3 首席信用监督官因自身或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该首席信用监督官应当将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上交其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或首席信用监督官用人单位(执业机构),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予以注销。
4.7.4 首席信用监督官被撤销执业证、被吊销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由原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公告注销其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7.5 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销毁。
4.7.6 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首席信用监督官授权许可机构备案或归档。
4.7.7 首席信用监督官对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由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或由下一级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或由首席信用监督官用人单位(执业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或委托下一级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或委托首席信用监督官用人单位(执业机构)依法依规依标给予相应的信用处罚。
4.7.8 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管理标准》、《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管理办法》和本标准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依规依标给予信用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4.8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查询
4.8.1 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或首席信用监督官身份信息验证查询服务平台,根据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用人单位(执业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4.8.2 对专职首席信用监督官、兼职首席信用监督官、实习首席信用监督官、首席信用监督官助理、公职首席信用监督官、律师首席信用监督官、退役军人首席信用监督官、公司首席信用监督官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5 其他
5.1 其他管理
其他管理由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根据行业特点,结合用人单位(执业机构)信用监督岗位、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用途等自行补充设定。
5.2 有关要求
在用人单位(执业机构)信用监督岗位或其他岗位使用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应按照本标准进行管理。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将在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首席信用监督官身份信息验证查询服务平台注册、用人单位(执业机构)登记后,首席信用监督官可依法使用相应级别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5.3 解释权
本标准由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标准如有差错由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实时修订。
5.4 版权声明
本标准版权归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所有,侵权必究。
参 考 文 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
发〔2014〕21号)
[2]2021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3]Q/ISCC4024-2020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管理办法
[4]Q/ISCC4013-2020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行为规范
[5]Q/ISCC4021-2020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管理实施细则
[6]Q/ISCC4012-2020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标准
[7]Q/ISCC4010-2020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标准
主办: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 | 信监官网 联办:信监官教育集团 政策与法律顾问:律信法律咨询事务所 AAA级信用法治人才教育机构 AAA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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