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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治研讨:社会信用立法理论逻辑与制度建设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信监官网  时间:2022-6-21 发布人:admin

信用法治研讨:社会信用立法理论逻辑与制度建设

        2022年6月9日,由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主办、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北大社会信用法治论坛”系列专题学术研讨活动第一期——“社会信用立法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讲座在线上成功举办。讲座由主讲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主讲,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彭錞助理教授参与评议。讲座吸引了超过四千人次的线上观众参与,收获了与会听众的一致好评。

        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戴昕副教授主持,他首先对研讨会的目的和意义作了简要介绍,并对与会领导和嘉宾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戴昕副教授在介绍中指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本系列研讨活动旨在搭建开放平台,邀请相关领域有丰富研究思考和实践积累的专家共同研讨、深入切磋,力求形成真知灼见,并增进各界人士对相关议题的理解与关注。

        本场讲座中,王伟教授针对“社会信用”的规范内涵与理论逻辑进行了深入剖析,主要围绕“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济信用的法治化”“公共信用的法治化”三个核心议题展开。讲座伊始,王伟教授细致分析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背景,这首先起源于经济治理的需求,即治理者力图对经济运行过程当中的各种违约失信的现象加以整治,而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将个体的失信行为进行数字化记录并展开惩戒的工具也愈发成熟。从现实情况来看,社会信用建设的核心,已经从过去的关注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信用建设问题,扩展到了涵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的广义的信用概念。

        王伟教授指出,其中有几个重要趋势值得关注:一是从狭义信用向广义信用的发展,这又可以细分为从伦理信用到制度信用,从个体信用到机构信用,从私主体信用向公权力主体信用,从经济信用到公共信用四个方面。二是诚信价值观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国家重视以政策或立法形式来建构制度化的治理体系,形成一套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信任机制。

        同时需要注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多元主体参与信用治理的过程。信用治理以构建良好信用秩序为依归,旨在追求社会正义,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而言,从未来社会信用立法的发展方向来看,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推进:一是在一般法律层面,要在各个部门法中融入诚信价值观的要求和相关的机制,来确立社会信用的法律表达。二是在专门法层面,当下亟需制定社会信用的基本法。

      随后,王伟教授针对经济信用法治化的主要路径进行了阐释。经济信用的核心要素是自由、责任与信任。在经济信用的法律调整中,一方面需要从民法、商法等一般法的层面展开,关注合同的违约制裁、商事登记等重要制度。另一方面也需要专门信用立法的调整,专门的经济信用制度是以市场声誉为中心展开的,包含经济信用信息的传递、披露和利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修复等几个方面。王伟教授强调,应当明确经济信用在社会信用法中的地位,体系化地构建专门信用立法,并完善经济信用的制度体系。

      王伟教授以信用监管为重点,细致分析了公共信用法治化的基本路径。王伟教授指出,公共信用制度重视将社会主体守法作为衡量信用的基础,以促进社会成员遵守法定义务为基本目标,这借用了经济信用的基本逻辑,反映了中国本土的制度创新。公共信用已经形成了一套正式的、高度制度化的信用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化的组织体系,二是专业化的规则体系,三是专业化的信用信息平台,四是专业化的信用信息工具,如信用信息传递、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等。

        王伟教授强调,关于公共信用的争论,存在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制度张力。但需要看到,公共信用制度,是中国运用数字化手段来实施信用治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重要尝试和努力。公共信用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一方面是一般法的调整,包括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方面的调整;另一方面也包括了专门信用立法,包括社会信用法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的立法,企业信用监管的立法等方面的调整。

        王伟教授指出,公共信用法治化,需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法治约束。在信用评价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的适用上,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现象,展开场景化设计,确保过罚相当。王伟教授同时针对黑名单的法律性质、分级分类监管的制度适用、信用修复的制度完善等方面展开了阐述。最后,王伟教授进行了精炼的总结,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归根到底要依靠法治的保障。经济信用是传统且经典的信用机制,通过保障市场声誉机制更加高效运行,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公共信用是中国本土创新的信用机制,通过规范和约束公权力,提升治理效能。

      王锡锌教授在评议中指出,王伟教授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主要领域做了介绍和分析。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法治化与理性化,需要以特定的场景和领域为切入点,对核心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后的深层原因和逻辑,由此才能更好把握制度建设的方向。其中,信用(credit)、信任(trust)与诚信(good faith)存在不同的规范内涵与概念指向,需要进行更加精细的区分。此外,经济信用与公共信用的二分法,基于秩序提供者和适用范围所存在的重叠,可能需要一定的反思和细化。

        具体而言,理论逻辑的构建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求逻辑,社会信用体系想要回应的现实需求是什么?主要是为了回应哪些现实问题?其次,构建逻辑,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市场和国家各自的功能分工如何确立?再次,运行逻辑,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基本方针和模式究竟是什么?最后,维护逻辑,社会信用体系的持续建构和完善需要何种配套机制展开维护?

      王瑞雪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本身的界分,确实如王锡锌教授所言,是值得进一步推敲的问题。同时,公共信用和经济信用的运行在实践中往往依赖各类信用信息清单或目录,对社会信用体系与数字治理的分析也应当关注到这些清单或目录的性质与法治约束路径。

      彭錞助理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既有研究往往以法律文本或行政法原则为标尺,来考察和审视现有的社会信用制度,这大致属于信用研究的1.0版本。这一版本具有重要的法律分析意义,但较为重视批评与解构的维度,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如何良性发展、行稳致远仍旧关注不足,亟需在此基础上,呼唤信用研究的2.0版本。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信用体系在制度目的上,十分看重公权运作和市场秩序中机会主义的减少,为此,需要重点关注信息、激励和领域三个根本逻辑。

        王伟教授在回应中指出,各位评议老师高屋建瓴地分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些关键的疑惑和问题,前述内容中关于经济信用与公共信用的分析,主要是建立在当下的实践总结和制度构建路径上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确实需要勾勒清楚其中的底层逻辑,寻求共识,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协力。(来源:法宝学堂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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