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法律主体信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三维度关系解析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多元主体参与信用治理的过程,旨在追求社会正义,更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而言,从未来社会信用立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推动信用法治建设的方向来看,我们需要从信用法律、法规、政策层面,亟需理清当下信用法律主体的信用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问题。
从法律角度和专门法层面上讲,信用法律主体的信用其实是由“真实性维度、合法性维度、合规性维度”三个维度构成的。
真实信用维度:信用真实性(Credit Authenticity),其表现为信用法律主体真实存在的基本信用,真实性是决定合法信用的基础,是合法信用的生命线。事实是第一性的,真实性是先天的,真实性是信用法律主体的本质属性、自然属性。涉及信用法律主体不真实引起的道德、侵权、犯罪行为。
合法信用维度:信用合法性(Credit Legitimacy),其表现为信用法律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规、惯例、制度、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秩序需求规定的意愿、能力与行为结果,要求一切社会活动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便会产生负面效应,引发法律责任的追究。
合法性是决定合规信用的前提。合法是第二性的,合法性是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上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制定规则,而赋予信用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体现的社会属性。涉及信用法律主体的一般社会活动。
合规信用维度:信用合规性(Credit Compliance),其表现为信用法律主体在所有交易活动中都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规、惯例、制度、管理、承诺、社会秩序、交易规则的规定、履行能力与结果,要求所有交易活动不侵犯国家利益,不伤害他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否则触犯有关法令,失去信用合规的法律依据。
合规基于事实而生,合规性是合法信用的保障、有效信用的合格证。合规是第三性的,相对于合法性是后天的,合规性是信用法律主体的内部属性。涉及信用法律主体的所有经济活动。
从我国法律实践来看,合规信用能创造价值、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规避风险的重要作用,能够消除法律风险于无形,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行为,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保障,解决制约企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信用法律主体信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三维度既统一又对立,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三性维度共生游离,但三者之间有着根本区别。一般情况下是以真实性为基本属性,在很多信用产品应用场景中真实性决定合法性,合法性影响合规性,合规性决定合法性和有效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或企业,整个社会对信用三性维度的认知越清晰,信用的内容越明确,则信用的管理越有效果,整个社会的信用法治水平就容易越高。当我们把信用意识、信用理念、信用方式、信用手段、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与原则通过信用法律条文清晰明确下来,使其法治化、标准化,可测量、可视化、可执行、可遵守,可自律、可监管,就可以互相信用监督,不遵守必将受到信用法律的惩罚。(本文原创作者:信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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