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标准
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现行
【标准编号】Q/ISCC4030-2020
【中文标题】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标准
【英文标题】Chief credit supervisor officer management standard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03.100.99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A24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5日
【实施日期】2020年02月15日
【主要起草人】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
【归口单位】本标准由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归口
【起草单位】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信监官学习法治思想研究院、信监官教育培训中心、信监官法务事务所、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信监官法务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首席信用监督官学院(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信用监督官研究院、欧美亚国际标准应用技术研究院、信之源(香港)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研究中心等。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管理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首席信用监督官的自律管理,包括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执业许可、首席信用监督官的业务、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也适用于执业机构、用人单位、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台湾首席信用监督官的自律管理。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范了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执业许可、首席信用监督官的业务、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法律责任,对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执业许可、首席信用监督官的业务、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制定了明确的自律管理方法。
【版权声明】本标准版权归信监官教育集团所有,侵权必究。
【标准文件】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与定义 /
4 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
4.1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许可 /
4.2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 /
4.3 首席信用监督官的业务 /
4.4 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权利和义务 /
4.5 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 /
4.6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责任 /
5 其他 /
参考文献 /
前 言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战略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强化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GB/T 1.1-2020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信监官学习法治思想研究院、信监官教育培训中心、信监官法务事务所、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信监官法务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屈会、首席信用监督官学院(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信用监督官研究院、欧美亚国际标准应用技术研究院、信之源(香港)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研究中心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
本标准知识产权归权利人信监官教育集团所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官、助理信用监督官(以下统称:首席信用监督官)的自律管理,包括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许可、信监官法务事务所、首席信用监督官业务、首席信用监督官权利和义务、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责任和首席信用监督官在社会信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台湾首席信用监督官的自律管理。也适应于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依照本标准对首席信用监督官进行监督、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ISCC4010-2020 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标准
Q/ISCC4024-2020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管理标准
Q/ISCC4020-2020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管理标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战略规划》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领(2021-2025年)》
国务院国发〔2014〕21号文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首席信用监督官 Principal Eredit Superintendent
首席信用监督官,简称“信监官”,是指持有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信用法治人才。他们专注于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的信用监督服务工作,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记录、传播守信行为,并致力于保护失信行为的受害者权益。根据其标准级别的划分,首席信用监督官分为首席信用监督官(CCS)、信用监督官(CS)和助理信用监督官(ACS)三个级别,他们致力于服务社会共治创新,肩负着保护当事人或委托人权益、推进信任大市场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在执业中,首席信用监督官始终坚守宪法和法律的底线,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秉持“法、礼、德、道”的行为准则,实践习近平“人民至上”的理念。他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业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他们主动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确保执业过程公开透明,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
3.2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 Xinjianguan Legal Affairs Office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或承办,接受委托向社会提供各种信用法律服务。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企业信用健康门诊、企业信用合规解决方案、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风险筹划应对解决方案、突发风险应急解决方案、法律维权服务、非诉业务服务、信用法律顾问、信用法律纠纷处理服务、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服务、信用监督服务、企业增值服务、学习培训服务、人才轻就业指导服务、人才轻创业扶持服务、标准化法律顾问服务、首席信用监督官价值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信监官法务事务所也是具有“社会使命、商业使命”和“创业教育逻辑、市场运营逻辑”的“融合型”社会创业。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是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官和助理信用监督官的执业机构。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应当依法授权许可设立或承办。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的设立或承办和发展,应当根据社会信用法治建设、信用法治建设主体发展、创新创业政策及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信控、外部风控管理和对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官和助理信用监督官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
法律服务机构 Legal Services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向社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从事法律事务咨询、法务事务咨询、法律风险咨询、合规业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合规、数据合规、标准合规、证书合规、报告合规、投标合规、合同合规、广告合规、宣传合规、信用合规、网站合规、档案合规、用工合规等)、企业信用合规筹划、法律风险筹划应对、信用建设法治化、信用法律纠纷处理、法律风险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商业调查取证、法律维权服务、非诉业务服务、法律文书起草与审核、业务培训服务、业务风险与投诉规避、首席信用监督官价值服务、企业增值服务、标准化法律顾问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法律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5
信用服务机构 Credit Service Agency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依标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用评价、信用报告、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培训、信用风险控制、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其社会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信用服务机构。
根据其服务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管理机构、信用咨询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培训机构等。
3.6
社会信用 Social Credit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法律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法律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提供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法律主体以法律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3.7
标准 Standard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总体要求:“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和“开展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建立健全政府颁布标准采集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建立标准版权制度、呈缴制度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制度,加大标准版权保护力度”。
4 首席信用监督官管理
4.1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许可
4.1.1 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条件。
4.1.1.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1.1.2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1.1.4.3 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 号)文件为依据。
4.1.4.4 以国务院国发〔2014〕21号文件为指引。
4.1.1.5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完善失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的指导意见》为发展目标。
4.1.1.6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社会、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为发展路径。
4.1.1.7 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为发展方向。
4.1.1.8 通过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创业教育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和实习证书。
4.1.1.9 通过首席信用监督官就业创业教育实训实习考核合格取得实训实习合格证书或实训实习合格证明。
4.1.1.10 通过第三方市场化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能力测评。
4.1.1.11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1.1.12 道德、品德、行为良好。
4.1.2 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应当向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4.1.2.1 全国统一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1.2.2 实习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训实习合格证书或实训实习合格证明。
4.1.2.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公民信用身份证,或者《个人信用报告》或《职业信用报告》。
4.1.2.4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或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接收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收接收申请人证明,或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合伙协议,或创业孵化协议或创业扶持协议,或灵活就业或灵活创业证明,或自主创业证明,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等)。
4.1.2.4.1 申请兼职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证明。
4.1.2.4.2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联合相关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向申请人颁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1.3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1.3.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1.3.2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1.3.3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注销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
4.1.4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信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律咨询师或律师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信用法律知识和标准化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的,经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信监官监管机构或授权监管机构规定。
4.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4.5.1 申请人以虚假承诺、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
4.4.5.2 对不符合本标准适应条款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4.4.5.3 首席信用监督官只能在一个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执业。首席信用监督官变更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应当申请换发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或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4.1.5.4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4.1.6 公务员兼任执业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公务员身份从事公务员活动。
4.1.7 律师兼任执业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律师身份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4.1.8 法律咨询师兼任执业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法律咨询师身份从事法律咨询活动。
4.1.9 信用合规师兼任执业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信用合规师身份从事信用合规管理活动。
4.1.10 企业信用CEO(最高信用领导)兼任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信用CEO身份从事信用领导活动。
4.1.11 企业信用管理师兼任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企业信用管理师身份从事企业信用管理活动。
4.1.12 企业信用评价师兼任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企业信用评价师身份从事信用评价活动。
4.1.13 标准化管理师兼任执业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标准化管理师身份从事标准化服务活动。
4.1.14 国际注册信用师兼任执业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国际注册信用师身份从事国际信用注册活动。
4.1.15 信用法治化研究人员或专家学者兼任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信用法治研究员或专家学者身份从事信用法治研究活动。
4.1.16 社会团体信用合规事务部负责人兼任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社会团体人员身份从事社团活动。
4.1.17 企事业单位信用合规事务部或法务部负责人兼任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岗位的,兼职期间可以以企事业单位信用合规事务部或法务部身份从相关活动。
4.1.18 大学及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信用合规、信用法律、信用法治、信用监督、信用教育、信用研究工作人员,符合本标准4.1.1项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标准4.1.2项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
4.1.19 没有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具备复合型信用法治人才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不得以首席信用监督官名义从事信用法律服务和信用监督岗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
4.2.1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是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执业机构。设立或承办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或信监官法务营业厅或信监官法务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2.1.1 有设立或承办机构名称、运营场所或住所。
4.2.1.2 有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首席信用监督官(包括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官或助理信用监督官)。
4.2.1.3 设立或承办人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或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用监督官或助理信用监督官。
4.2.1.4 有符合信监官管理机构规定数额的资产。
4.2.2 设立或承办合伙信监官法务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标准4.2.1项规定的条件外,设立或承办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创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或者具有3年及以上执业经历的首席信用监督官。
4.2.3 合伙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或承办。合伙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4.2.4 设立或承办有限公司信监官法务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标准4.2.1项规定的条件外,设立或承办人还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创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或者3年及以上执业经历的首席信用监督官。设立或承办人对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2.5 设立或承办个人信监官法务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标准4.2.1项规定的条件外,设立或承办人还应当是具有3年及以上执业经历的首席信用监督官。设立或承办人对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2.6 申请设立或承办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4.2.6.1 设立或承办登记表。
4.2.6.2 设立或承办机构的名称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4.2.6.3 设立或承办机构的住所或运营场所证明或承诺书。
4.2.6.4 设立或承办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公民信用身份证复印件或首席信用监监督官或信用监督官或助理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复印件。
4.2.6.5 设立或承办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的资产证明或资产承诺书。
4.2.6.6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章程。
4.2.6.7 设立或承办合伙信监官法务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4.2.7 设立或承办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应当向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登记材料报送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或承办的决定。准予设立或承办的,向申请人颁发《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授权许可证书》;不准予设立或承办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2.8 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30名及以上执业首席信用监督官的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可以设立或承办分所。设立或承办分所须经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或承办分所的,依照本标准4.2.6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分所设立或承办机构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4.2.9 国家出资设立的信监官法务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首席信用监督官业务,以该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2.10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变更设立或承办机构、运营场所或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4.2.11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4.2.11.1 不能保持依法设立或承办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4.2.11.2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授权许可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4.2.11.3 设立或承办机构自行决定解散的;
4.2.1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4.2.11.5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设立或承办机构终止的,由颁发授权许可证书的部门注销该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的授权许可证书。
4.2.12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首席信用监督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4.2.13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考核结果。
4.2.14 首席信用监督官承办业务,由信监官法务事务所设立或承办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和首席信用监督官应当依法纳税。
4.2.15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和首席信用监督官不得以诋毁其他信监官法务事务所、首席信用监督官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4.2.16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设立或承办机构不得从事法律禁止以外的经营活动。
4.3 首席信用监督官的业务
首席信用监督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4.3.1 企业信用健康门诊服务。企业信用健康门诊,就是像医院门诊为人看病那样,为企业“查体”、“确诊”,开出“药方”。
每个人都会生病,会在生病的时候出现头疼、发烧或者晕厥等等现象。这些现象不是疾病,是疾病在身体上出现的反映。而真正的疾病,需要通过专业医师的“望、闻、问、切”以及现代医疗诊断设备的检查,最后通过专业医师的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诊。
其实,对于企业而言,也是一样的。
企业在运营或经营管理过程中通常会存在很多风险问题,而我们看到的诸如劳动仲裁、行政处罚、法律诉讼、退标废标、虚假宣传、消费理赔、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网络谣言、名誉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数据造假、征信黑嘴、虚假评级、虚假报告、虚假信用、虚假信息、欺骗诈骗、非法集资、直播带货风险、信用公示风险等等均是表象,根本上是企业什么问题导致的,还需要透过这些表象进行深度分析,方能得出结论。因此,任何一个企业存在的运营或经营管理中风险问题,都不能简单直接地从看到的问题表象下结论,而需要像医院专业医师给病人看病一样,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分析、研究,最终找出导致风险问题的真正根源,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问题的解决方案。
而如果没有找到导致企业运营或经营管理中风险问题的根本原因,就贸然采取运营或经营管理措施,则不仅解决不了风险问题,还可能给企业造成致命的伤害或直接的经济损失!
企业信用健康门诊是企业风险咨询最简单有效的方法,通过面对面(线上或者线下)的沟通,快速帮助企业找到运营或经营管理存在的信用法律风险的根本问题,当即给出解决方案。企业信用健康门诊服务由风险问诊、风险确诊、出具解决方案三部分组成。
4.3.1.1 信用风险问诊。通过线下或者线上面对面地询问企业运营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信用法律风险问题。
4.3.1.2 信用风险确诊。通过进一步的沟通,调查核实企业提出的运营或经营管理中信用法律风险问题,并通过互动讨论、分析、研究,找出企业运营或经营管理中信用法律风险问题的本质。
4.3.1.3 出具信用风险解决方案。根据找出的企业运营或经营管理中信用法律风险问题本质,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实现企业转型升级与全生命周期健康发展。
4.3.1.4 信用健康门诊服务方式。通过线上电话、微信、语音、视频直播的方式以及线下面对面沟通的形式,为企业实施风险问诊、风险诊断、风险方案提供服务事项。
4.3.1.5 信用法律风险问题来源。根据企业信用健康门诊的经验总结,企业运营或经营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信用风险问题来源:
1、来自客户的风险问题
2、来自员工的风险问题
3、来自合作伙伴的风险问题
4、来自竞争对手的风险问题
5、来自广告的风险问题
6、来自宣传的风险问题
7、来自营销的风险问题
8、来自促销的风险问题
9、来自销售的风险问题
10、来自信用的风险问题
11、来自数据的风险问题
12、来自产品的风险问题
13、来自服务的风险问题
14、来自标准的风险问题
15、来自证书的风险问题
16、来自荣誉的风险问题
17、来自报告的风险问题
18、来自档案的风险问题
19、来自公示的风险问题
20、来自简介的风险问题
21、来自网站的风险问题
22、来自微信公众号的风险问题
23、来自网络的风险问题
24、来自媒体的风险问题
25、来自政府监管的风险问题
26、来自职业打假的风险问题
27、来自人力资源的风险问题
28、来自代理记账的风险问题
29、来自债权债务的风险问题
30、来自企业自身的风险问题
上述企业可能存在的运营或经营管理风险问题,将通过企业信用健康门诊被准确地诊断出来,并依据诊断结果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快速健康发展。
4.3.2 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专职或兼职信用法务顾问服务。
4.3.3 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企业外包托管服务。
4.3.4 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个人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服务。个人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4.3.4.1 个人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2 职业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3 公务员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4 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5 律师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6 会计从业人员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7 注册会计师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8 统计从业人员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9 注册税务师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10 审计师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11 评估师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12 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13 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14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15 保险经纪人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16 医务人员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17 教师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18 科研人员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19 专利服务从业人员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20 项目经理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21 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22 导游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4.23 执业兽医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5 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企业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服务。企业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4.3.5.1 企业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5.2 企业综合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3 企业投标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4 品牌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5 质量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5.6 服务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5.7 广告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5.8 合同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5.9 数据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5.10 双碳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5.11 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5.12 上市公司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5.13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
4.3.5.14 信用服务机构信用合规解决方案。
4.3.5.15 法律服务机构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16 金融服务机构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17 教育培训机构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18 家政服务机构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19 婚介服务机构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20 健康服务机构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21 医疗服务机构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22 商会协会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23 政府部门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24 行政机关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5.25 行业信用合规解决方案服务。
4.3.6 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服务。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4.3.6.1 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2 生产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3 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4 服务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5 售后服务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6 网站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7 农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8 金融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9 饮料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10 酒类产品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11 食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12 保健食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13 药品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14 医疗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15 卫生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16 医疗器械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17 母婴用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18 健身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19 化妆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20 美容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21 服装质量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22 纺织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23 厨具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24 家电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25 数码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26 眼镜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27 环境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28 建材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29 家具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30 玩具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31 通讯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32 保健用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
4.3.6.33 编制产品安全信用管理控制手册。
4.3.7 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商业信用纠纷处理服务。商业信用纠纷处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3.7.1 个人征信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2 企业征信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3 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4 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5 职业信用报告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6 产品信用报告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7 质量信用报告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8 服务信用报告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9 评级信用报告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10 评价信用报告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11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12 品牌信用报告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13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14 职业信用档案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15 产品信用档案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16 质量信用档案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17 服务信用报告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18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19 非公共信用信息公示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20 公共信用评价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21 个人信用评价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22 职业信用评价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23 企业信用评价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24 品牌信用评价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25 产品信用评价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26 质量信用评价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27 服务信用评价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28 双碳信用评价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29 跨境信用评价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30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31 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32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33 广告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34 宣传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35 营销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36 促销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37 销售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38 产品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39 服务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40 合同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41 数据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42 网络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43 消费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44 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45 证书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46 荣誉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47 报告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48 网站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49 商会协会会员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50 行业信用信息争议纠纷仲裁、调解、和解服务。
4.3.7.51 专利等知识产权争议纠纷调解、仲裁、和解服务。
4.3.7.52 人力资源争议纠纷调解、仲裁、和解服务。
4.3.8 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公司风险筹划应对解决方案服务。
4.3.9 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公司突发风险应急解决方案服务。
4.3.10 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信用法律维权服务。信用法律维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4.3.10.1 接受委托代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4.3.10.2 接受委托代理劳动仲裁服务。
4.3.10.3 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听证服务。
4.3.10.4 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服务。
4.3.10.5 接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服务。
4.3.10.6 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服务。
4.3.10.7 接受委托代理消费理赔服务。
4.3.10.8 接受委托代理名誉权侵权服务。
4.3.10.9 接受委托代理招标投标质疑服务。
4.3.10.10 接受委托代理有关投诉服务。
4.3.10.11 接受委托代理有关举报服务。
4.3.11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业务服务。非诉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4.3.11.1 尽职调查服务。尽职调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信用信息调查、外部信用信息调查、境外信用信息调查、员工信息背景调查、企业信息背景调查、专项信用信息调查等。
4.3.11.2 检验检测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合规检验检测、信用风险检验检测、信用安全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标准测试检验检测、信用评级符合性检验检测、信用评价符合性检验检测、报告内容真实性检验检测、各类信息真伪鉴定等。
4.3.11.3 证据目录制作服务。
4.3.11.4 法律意见书制作服务。
4.3.11.5 代写信用法律文书服务。代写信用法律文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声明、质疑函、投诉书、举报信、劳动仲裁、信息公开、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事务文书。
4.3.11.6 选择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代发律师函和律师诉讼服务。
4.3.11.7 选择第三方证据固定和文书公证服务。
4.3.11.8 选择第三方非诉或诉讼手段处理债权债务服务。
4.3.12 接受委托,提供信用法律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服务。信用法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服务。
4.3.12.1 前业信用法律风险防范与评估服务。信用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包括个人信用法律风险防范解决方案、消费者信用法律风险防范解决方案、职业信用法律风险防范解决方案、企业信用法律风险防范解决方案。
4.3.12.2 中期信用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服务。信用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服务包括个人信用法律风险管控解决方案、消费者信用法律风险管控解决方案、职业信用法律风险管控解决方案、企业信用法律风险管控解决方案。
4.3.12.3 中期信用法律风险应对与化解服务。信用法律风险应对与化解服务包括个人信用法律风险应对与化解解决方案、消费者信用法律风险应对与化解解决方案、职业信用法律风险应对与化解解决方案、企业信用法律风险应对与化解解决方案。
4.3.12.4 后期信用法律风险转移和终止服务。信用法律风险转移和终止服务包括个人信用法律风险转移与终止解决方案、消费者信用法律风险转移与终止解决方案;职业信用法律风险转移与终止解决方案、企业信用法律风险转移与终止解决方案。
3.3.13 接受委托,提供信用监督服务。信用监督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4.3.13.1 信用合规管理部门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2 信用合规管理人员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3 信用监督岗位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4 内部信用监督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5 外部信用监督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6 外部信用风险识别与预防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7 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8 信用危机处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4.9 诚信文化建设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10 文件与记录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11 行政行为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12 资金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13 资产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14 员工行为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15 供应商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16 销售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17 客户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18 产品出入库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19 合同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20 订单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21 质量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22 售后服务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23 营销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24 财务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25 信息安全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26 环境安全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27 信用管理控制信息系统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28 员工信用档案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29 企业信用档案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30 企业信用公示外包或托管服务。
4.3.13.31 编制企业信用合规管理手册服务(信控)。
4.3.13.32 编制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手册服务(风控)。
7.3.13.33 编制企业信用管理控制手册服务(管控)。
4.3.14 接受委托,提供企业增值服务。企业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4.3.14.1 信用传播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2 信用推广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3 信用展示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4 信用公示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5 信用展播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6 信用推介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7 信用营销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8 信用促销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9 信用销售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10 信用交易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11 信用电商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12 信用直播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13 信用交流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划服务。
4.3.14.14 信用会议活动解决方案咨询策。
4.3.14.15 选择第三方企业资质产品服务。
4.3.14.16 选择市场化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4.3.14.17 选择市场化职业能力测评服务。
4.3.14.18 选用第三方国际标准认证服务。
4.3.14.19 选用第三方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4.3.14.20 选购第三方合规信用产品服务。
4.3.14.21 选购第三方企业信用报告服务。
4.3.14.22 提供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4.3.17.23 提供业务培训服务。
4.3.14.24 提供标准化服务。
4.3.14.25 提供商务秘书服务。
4.3.15 提供首席信用监督官价值服务。首席信用监督官价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4.3.15.1 首席信用监督官现场授信服务。
4.3.15.2 首席信用监督官现场见证服务。
4.3.15.3 首席信用监督官现场访谈服务。
4.3.15.4 首席信用监督官现场参观服务。
4.3.15.5 首席信用监督官参与考察服。
4.3.15.6 首席信用监督官参与交流服务。
4.3.15.7 首席信用监督官参与调研活动服务。
4.3.15.8 首席信用监督官参与商务活动服务。
4.3.15.9 首席信用监督官参与开业活动服务。
4.3.15.10 首席信用监督官参与庆典活动服务。
4.3.15.11 首席信用监督官参与品牌代言服务。
4.3.15.12 首席信用监督官诚信祝贺视频服务。
4.3.15.13 首席信用监督官入驻平台电商信用监督服务。
4.3.15.14 首席信用监督官地推传单派发服务。
4.3.15.15 首席信用监督官暖场互动服务。
4.3.15.16 首席信用监督官礼仪活动服务。
4.3.15.17 首席信用监督官主持司仪服务。
4.3.15.18 首席信用监督官兼职派遣服务。
4.3.15.19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理代购服务。
4.3.15.20 企业APP信用推广、拓客、引流服务。
4.3.15.21 企业商务信用出行派遣服务。
4.3.15.22 企业商务信用秘书派遣服务。
4.3.15.23 企业商务信用助理派遣服务。
4.3.15.24 企业信用前台派遣服务。
4.3.15.25 企业诚信短视频策划制作服务。
4.3.15.26 企业诚信宣传片策划制作服务。
4.3.16 提供企业信用检测服务。
4.3.17 提前商业信用追溯服务。
4.3.18 提供数据信用法律服务。
4.3.19 提供标准化法律顾问服务。
4.3.20 提供信用法律咨询服务。
4.3.21 提供信用政策咨询服务。
4.3.22 提供学习培训服务。
4.3.23 提供人才轻就业指导服务。
4.3.24 提供人才轻创业指导服务。
4.3.25 提供私人订制服务。
4.3.26 提供社会公益服务。
4.4 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权利和义务
4.4.1 首席信用监督官专职或兼职信用法律顾问或标准化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信用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接受委托草拟、审查信用法律文书;接受委托方案、设计、策划与审查服务;接受委托尽职调查服务;接受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法律维权服务;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2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提供信用合规解决方案设计策划服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3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提供产品安全信用认证解决方案设计策划服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4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提供信用法律纠纷处理服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5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提供企业风险筹划应对解决方案服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6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提供风险管理策划服务的,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7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提供企业增值服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8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提供信用监督服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9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提供首席信用监督官价格服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10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政策咨询服务、学习培训服务、人才轻就业指导服务、人才轻创业扶持服务、私人订制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11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业务服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12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提供法律维权服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4.13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法律维权的,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当事人或委托人无违法、违法轻或者减轻、免除其违法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合法信用权益。
4.4.14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首席信用监督官为其继续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首席信用监督官担任委托代理人。
4.4.15 首席信用监督官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委托或代理。但是,委托事项严重违法、委托人利用首席信用监督官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委托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首席信用监督官有权拒绝委托或代理。
4.4.16 首席信用监督官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或法务顾问,代理信用案件辩护,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4.4.17 首席信用监督官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或委托人的隐私。
4.4.18 首席信用监督官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4.4.19 首席信用监督官不得在同一信用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4.4.20 首席信用监督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4.4.20.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4.4.20.2 违反规定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委托人或当事人权益的。
4.4.20.3 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委托人或事人行贿的。
4.4.20.4 向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或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4.20.5 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4.4.20.6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4.4.20.7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4.4.20.8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的;
4.4.21 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化的信用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4.5 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
4.5.1 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是非社会团体非盈利组织,是首席信用监督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
4.5.2 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章程由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制定,报信监官管理机构行政部门备案。
4.5.3 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应当加入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同时是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的会员。
4.5.4 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会员享有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
4.5.5 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5.5.1 保障首席信用监督官依法执业,维护首席信用监督官的合法权益。
4.5.5.2 总结、交流首席信用监督官工作经验。
4.5.5.3 制定首席信用监督官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4.5.5.4 组织首席信用监督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4.5.5.5 组织管理申请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人员的实训实习活动,对实训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4.5.5.6 对首席信用监督官、信监官法务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4.5.5.7 受理对首席信用监督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首席信用监督官的申诉。
4..5.5.8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5.5.9 首席信用监督官自律组织制定的首席信用监督官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4.6 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责任
4.6.1 首席信用监督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联合所在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15天以下的处罚。
4.6.1.1 同时在两个以上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执业的。
4.6.1.2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4.6.1.3 在同一委托事务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6.1.4 违反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
4.6.1.5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的。
4.6.2 首席信用监督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联合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给予严重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15天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4.6.2.1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6.2.2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委托或代理服务的。
4.6.2.3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6.3 首席信用监督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联合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联合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行政部门注销其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3.1 违反规定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委托人或当事人权益的。
4.6.3.2 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委托人或事人行贿的。
4.6.3.3 向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或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6.3.4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4.6.3.5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4.6.3.6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4.6.3.7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的。
4.6.3.8 泄露国家秘密的。
4.6.3.9 首席信用监督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联合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行政部门注销其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6.4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设立或承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15天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由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注销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授权许可证书。
4.6.4.1 严重违法违委托、收取费用的。
4.6.4.2 从事信用法律服务以外的或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活动的。
4.6.4 以诋毁其他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或设立或承办机构、首席信用监督官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4.6.4.1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6.4.2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的。
4.6.4.3 向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6.4.4 对本所首席信用监督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失信违法后果的。
4.6.4.5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设立或承办机构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4.6.5 首席信用监督官因违反本标准适应条款的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信监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联合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注销其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
4.6.6 信监官法务事务所设立或承办机构因违反本标准适应条款的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信监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注销信监官法务事务所授权许可证书。
4.6.7 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对首席信用监督官和信监官法务事务所设立或承办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认为首席信用监督官和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信监官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处罚建议。
4.6.8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首席信用监督官,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4.6.9 被注销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不得以首席信用监督官名义从事信用法律事务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6.10 首席信用监督官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信监官法务事务所设立或承办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信监官法务事务所设立或承办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的首席信用监督官追偿。
4.6.11 没有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的人员以首席信用监督官名义从事信用法律服务或信用监督岗位的,由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联合所在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6.12 信监官管理机构或授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适应条款的规定,根据其情节严重情况,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依法给予处分。
5 其他
5.1 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首席信用监督官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标准规定,其中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由执业证机构或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制定。
5.2 信用监督官、助理信用监督官参照本标准管理。
5.3 解释权
本标准由信监官教育集团标准化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5.4 版权声明
本标准知识产权归权利人信监官教育集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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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
发〔2014〕2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7]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8]Q/ISCC4010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技能标准
[9]Q/ISCC4020-2020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管理标准
[10]Q/ISCC4024-2020信监官法务事务所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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