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大信办字【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方式和服务流程,充分满足各类主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需求,积极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试行)》
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试行)
为更好地促进信用信息应用,规范社会主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信用信息查询方式
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合理设置查询窗口,通过平台、网站、服务窗口、接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一)网站查询:大连市信用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大连)”网站和“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为不同网络用户提供信用信息的网站查询渠道。
(二)现场查询:市信用中心办公区一楼设置的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大厅,面向社会主体提供现场查询服务。
(三)接口查询:市信用中心开发的信用信息查询接口,支持在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以及专线三种网络环境下与各类业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服务、商业服务等办理过程中的公益性信息查询。
二、网站查询流程和要求
(一)电子政务外网用户查询流程和要求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具备电子政务外网互访区使用条件的用户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大连)”网站(http://10.203.156.9:89/credit-share/)查询信息,信息范围包括可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查询非公开信息需提供信息主体书面授权。
1.需公函反馈查询结果的查询流程
1)用户填写账号申请表,盖章后传真至市信用中心,申请平台登录账号,根据实际需要开通相应信息查询权限。
2)进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大连)”网站,点击“信用综合服务系统”,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系统。
3)在菜单栏选择“外部单位申请核查信用信息”,进入“申请函管理”界面,根据查询需要下载对应的申请函模板,模板包括《关于商请查询公务员信用记录信息的函》和《关于商请查询信用记录信息的函》,完成申请函填写后,需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
4)下载查询明细模板,模板包括《企业信用核查模板》和《自然人信用核查模板》,按照格式要求汇总待查询主体基本信息。
5)在“申请函管理”界面,点击“新增”发起查询申请,根据弹出界面提示依次填写内容,选择查询信息种类,上传申请函和查询明细,提交查询申请。
6)在“申请状态”栏可查看申请处理进度,如状态为“退回”,需核实后对申请函进行修改,再次重新提交;如退回的申请无再次申请价值,可选择删除。
7)申请函通过审批后,市信用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查询和线上复函,申请单位可以在申请记录列表查看复函文件及下载操作,信息查询结果通过复函反馈。
8)用户需在线反馈针对查中信息开展的激励、处罚、限制等情况。
2.无需公函反馈查询结果的查询流程
1)用户填写账号申请表,盖章后传真至市信用中心,申请平台登录账号,根据实际需要开通信息查询权限。
2)进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大连)”网站,点击“信用综合服务系统”,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系统。
3)在菜单栏选择“重点监管快捷筛查申请”,进入“快捷筛查申请列表”界面,在操作界面右上角点击“筛查服务申请”,根据弹出界面提示填写筛查申请并提交。
4)市信用中心将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用户可通过审核状态查看进度。若审核通过,默认的查询有效期为审核通过后的24小时,用户可通过系统菜单栏的“信用筛查比对-快捷筛查服务”中看到申请到的筛查专题图标;如审核未通过,用户可根据拒绝原因修改申请再次提交。
5)用户点击进入筛查专题进入操作界面,点击下载模板,按照格式要求填写待查主体基本信息后上传模板;根据界面提示填写本次筛查名称等内容后,可点击“立即筛查”按钮进行查询。
6)筛查完成后,点击查看详情即可查看具体结果,并可将明细信息通过PDF格式导出。
7)用户需在线反馈针对查中信息开展的激励、处罚、限制等情况。
(二)互联网用户查询流程和要求
面向互联网用户的“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https://credit.dl.gov.cn/)提供信用信息公开、信息核查、公共信用报告查询下载等服务。其中,可公开查询的自然人信息仅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点人群信息。
1.单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用户登录“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在首页搜索框选择“法人信用”,输入待查主体信息(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任选其一),点击搜索图标进入待查主体信用报告界面,可在线阅览或下载打印报告,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下载的报告右上角设有核验码,通过手机扫码可验证报告真伪。
2.批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核查:
(1)用户登录“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进入导航栏的“信用核查”版块;
(2)进入“核查权限申请”栏目,首次使用功能需按照引导完成实名制注册账号,填写申请查询事由等内容,上传查询事由佐证材料,申请核查权限;
(3)批量核查权限开通后,用户通过账号进入“信用信息核查”栏目,选择“核查项目”,确定需核对的信息种类;下载核查模板,整理待查企业基本信息后点击“批量核查”上传。
(4)信息核查结果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导航栏的“我的信用”版块查阅,批量核查只反馈特定信息是否查中,不反馈信息具体内容。
3.单个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1)查询自然人可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用户登录“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进入导航栏的“联合奖惩”版块,在“失信联合惩戒”栏目下的“失信被执行人”界面搜索栏内输入待查主体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任选其一),即可查阅该主体是否存在相关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首页“公示栏”版块选择“重点人群”栏目,进入特定职业信息种类可通过待查主体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任选其一),查询相应主体是否存在相关信用信息。
(2)查询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须由本人实名注册账号后,登录“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通过导航栏的“我的信用”版块查询报告,可在线阅览或下载打印报告,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按更新程度展示前100条信息。下载的报告右上角设有核验码,通过手机扫码可验证报告真伪,扫码提示信息仅展示报告中各类信息条数,不展示信息具体内容,以保障自然人信息安全。
三、现场查询流程和要求
市信用中心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大厅(西岗区沈阳路217号)向社会主体提供本单位或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现场查询服务,可免费打印公共信用报告。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信息查询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本人查询则无需提供);
4.非法人组织信息查询参照法人进行。
(二)自然人信息查询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如委托他人查询,还需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字)。
四、查询接口对接流程和要求
市信用中心开发的多种信息查询接口,支持各类业务平台将公共信用信息的实时查询嵌入平台业务办理流程,推动建立以信用信息应用为基础的行政监管、社会服务、商务合作机制。
(一)电子政务外网环境查询接口对接流程
1.对接已有接口:
(1)用户通过市大数据中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选择具体接口种类,向市大数据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市信用中心和市大数据中心审核申请,如符合条件,受理对接业务;
(3)双方技术人员进行接口对接联调,将查询接口嵌入到用户业务平台,启用查询接口。
2.新设查询接口:
(1)已有接口不能满足用户业务需求的,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信用中心提出新设查询接口的书面申请;
(2)市信用中心和用户对接数据需求,如需求合理,则明确数据查询范围,确定查询接口设计方案并组织开发;
(3)新接口开发完毕后,发布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按照已有接口对接方式进行对接。
(二)互联网环境查询接口对接流程
1.对接已有接口:
(1)用户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的“办事服务”栏目,实名登录后进入“查询接口对接”服务,选择希望对接的接口,按照指引发起线上申请;
(2)市信用中心审核申请,如符合条件,受理对接业务,双方签署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3)双方技术人员进行接口对接联调,将查询接口嵌入到用户业务平台,启用查询接口。
2.新设查询接口:
(1)已有接口不能满足用户业务需求的,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信用中心提出新设查询接口的书面申请。用户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的“办事服务”栏目,通过实名注册的账号进入“查询接口对接”服务,按照指引发起新设查询接口的线上申请。
(2)市信用中心审核申请,如符合条件,受理对接业务,双方签署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3)市信用中心和用户对接数据需求,明确数据查询范围,确定查询接口开发方案并组织开发;
(4)新接口开发完毕后,双方技术人员进行接口对接联调,将查询接口嵌入到用户业务平台,启用查询接口。
如用户是银行等对网络有特定要求的主体,需自行搭建专线,并咨询市信用中心对接事宜。
五、公共查询日志和档案管理
(一)查询日志管理
1.通过账号登录平台或网站,以及通过接口查询信息的,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动形成查询日志。
2.查询日志内容包括查询主体、查询日期、查询用途、查询内容等。
3.市信用中心员工不得私自删除、修改、泄露查询日志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员定期审核查询日志,如发现中心员工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查询档案管理
1.通过现场查询信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及时记录整理,形成查询档案。
2.查询档案遵循一事一档、编号管理、当天归档的原则。
3.查询档案需归档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需记录查询日期、查询用途、信息查询范围等,保存期限为5年。
4.市信用中心员工不得私自删除、修改、泄露查询档案信息,市信用中心信息应用部门定期审核查询档案情况,如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信用中心和其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有关单位应制定内部信用信息查询权限管理制度,规范内部人员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
六、业务受理时间
网上业务和接口对接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30;
现场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七、业务咨询电话
网上业务:0411-83798516(需公函反馈)
0411-83633611(无需公函、互联网端)
0411-83787156(无需公函、政务网端)
现场业务:0411-82812600
接口业务:0411-82492951
八、附则
本规范由大连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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