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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取消29个罚款事项,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丨信监官网  时间:2022-8-2 发布人:admin

司法部:取消29个罚款事项,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新民晚报·新民网】国新办今天上午举行政策吹风会,介绍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司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介绍,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两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是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包含6个部分共16条: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二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制定职责权限。主要就严格履行制定职责、规范制定权限作出规定。三是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主要就如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作出规定。四是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主要就明确制定程序、充分研究论证作出规定。五是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主要就规范适用裁量基准、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技术运用作出规定。六是加大实施保障力度。主要就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培训作出规定。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决策部署,去年5月以来,司法部组织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清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2022年7月21日,国务院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在清理工作中,我们坚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领域,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二是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对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三是依法推进改革,对取消的罚款事项,提出了信息化查验、“双随机、一公开”等替代监管措施,确保改革措施既能落到实处,也能保障行政机关管得好,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新民晚报驻京记者杜雨敖)


一、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

        29日上午,国务院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

        会上,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提到,将加快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信用监管代替罚款处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做好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推进行业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

         他还表示,鼓励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效能。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谈到,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以后,并不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监管了,市场监管总局还将从多方面进行监管,尤其要不断深化、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促进这三者相互支撑、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提升与超大规模市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综合能力。

        背景介绍

        司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介绍,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两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是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包含6个部分共16条:

        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二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制定职责权限。主要就严格履行制定职责、规范制定权限作出规定。

三是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主要就如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作出规定。

四是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主要就明确制定程序、充分研究论证作出规定。

五是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主要就规范适用裁量基准、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技术运用作出规定。

六是加大实施保障力度。主要就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培训作出规定。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决策部署,去年5月以来,司法部组织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清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2022年7月21日,国务院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在清理工作中,我们坚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领域,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二是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对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

三是依法推进改革,对取消的罚款事项,提出了信息化查验、“双随机、一公开”等替代监管措施,确保改革措施既能落到实处,也能保障行政机关管得好,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一财经记者:

交通运输部在不合理罚款取消调整之后,相关的监管措施是不是也有一些相应调整?另外,下一步应该如何提升监管效能,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一个坚实的保障?谢谢。

       A: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和前面也有关联,我概括一点回答。

        交通运输部坚持清理工作与加强监管同步谋划、同步推进,也是同步抓落实。我们在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同时,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加强监管、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监管效能。具体路径有这么几个:

         一是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对通过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可以达到监管目的的事项不再进行处罚,减轻相对人负担。

         二是积极探索信用监管方法。

         加快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信用监管代替罚款处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做好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推进行业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

         三是切实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联动监管。

         我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协作监管机制,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联合检查、一次到位”,“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提升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在这方面,目前我部与相关部门在交通运输新业态、道路运输安全、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等方面已经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形成了监管合力,也取得了实效。

与此同时,我部积极推动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开展跨区域协作监管,目前已在联合执法和联合治超等方面形成了上下联动、地区协同的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监管,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谢谢。

         中新社记者:

刚才赵主任介绍了《意见》制定的有关考虑和具体内容以及重要意义,那么下一步如何保证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执行,充分发挥作用?谢谢。

A: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 魏东:

谢谢记者的提问。交通运输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主要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举措:

一是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工作要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我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坚持刀刃向内、真降真改,对清理工作全面进行安排,制定了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具体问题,高效完成了清理任务。

我部将清理工作纳入了同期开展的交通运输领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清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同步开展清理,将所提出的取消或者调整不合理罚款建议,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按立法程序处理,促进交通运输领域不合理罚款清理工作形成全国“一盘棋”。

二是全面摸排、深度清理。

我部对公路水陆领域27部行政法规、139件部门规章设定的475项罚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逐项研究,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并结合实践中社会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矛盾,特别是我们收集到的有关意见建议,提出了清理意见。经司法部审核,明确需取消、调整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共45项。

在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之前,我部按照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已先行修订了14个不合理罚款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因此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取消和调整交通运输领域的罚款事项里面正式明确是31项。

其中,取消的12项,主要是对通过其他手段可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事项,不再设定处罚;另外还有19项下调了罚款的额度,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行业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情况,在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前提下,合理下调罚款额度,兼顾了监管效力和社会效果,体现了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

        三是转变方式、提升效能。

        我们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行政管理变革,转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监管规则,在取消、调整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同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鼓励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效能。

         交通运输领域的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受到了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对于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31个不合理罚款事项,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取消和调整工作。

        封面新闻记者:

        请问,《意见》主要规范了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压缩裁量空间后是否会导致行政效率下降,降低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谢谢。

        A: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许新建: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你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关注。不合理罚款,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按照国务院清理罚款事项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主动开展了自查工作,全面梳理本系统、本领域的罚款规定。

         这次取消或者调整的21项罚款事项,就是强化法治引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放”和“管”是一个动态平衡关系,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该管的要管好、管到位。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以后,并不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监管了,因为罚款只是监管手段之一。你刚才提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监管。

         一是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对于上位法已调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避免重复进行罚款。对于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罚款的,在下一步行政法规、规章修订中,尽快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者替代的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做到监管不越位但是也决不缺位。

         二是提高监管能力、丰富监管手段。

         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要不断深化、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促进这三者相互支撑、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提升与超大规模市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综合能力。

        三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进一步加强“上下”“左右”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我们将抓好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执法的指导工作,并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执法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协调作用,形成监管合力,用好“工具箱”,打好“组合拳”。

         四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保障安全。

        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将深化底线思维、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压实安全责任,织密安全网络。我们正在积极探索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打通市场监管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能够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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