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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改革后,基层行政执法的实践、困境与产生的“五大转变”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丨信监官网  时间:2022/8/17 发布人:admin

综合执法改革后,基层行政执法的实践、困境与产生的“五大转变”

        对乡镇(街道)实施“大综合一体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考与总结。乡镇(街道)是基层治理的主阵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是打通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已经或正在成为各地一个重要的改革向度。

         一、背景与形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指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强调,进一步向基层放权赋能,推动更多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

        二、实践与成效

        近日来,各地紧密结合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开启了为基层治理赋能增效的新模式、新征程。

        一是机构综合。各乡镇(街道)整合原有“七站八所”执法力量和资源,分别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集中行使有关执法权。

         二是职能聚合。经省级批复同意,市县区纷纷出台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指导意见,依法将涉及县级部门部分事项行政处罚权下放赋予乡镇(街道)直接行使。

         三是力量整合。乡镇(街道)统筹管理和调度指挥本辖区内派出所、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市场监管所、生态环境执法所、城管综合执法中队等派驻执法机构力量,实行联合执法,初步解决了基层执法力量分散不足的问题。采取专家授课、专题培训、案例评析、跟班学习、驻点辅导等方式,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开展全方位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让基层行政执法产生“五大转变”之效。

        一是由“以条为主”向“以块为主”转变。

        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组建,实现了专职行政执法机构在基层末梢的“全覆盖”和“零突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名义积极开展执法活动、社区(村)容环境卫生、城镇管理、园林绿化、劳动保障、小区物业、水资源开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照经营、餐饮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填补了以往县级多个部门行政执法在基层的“留白”,打通了基层行政执法的“最后一公里”,实现了“既看得见又管得着”的属地化、扁平化执法,切实增强了乡镇(街道)依法管理的能力和保障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是由“九龙治水”向“攥指成拳”转变。

        行政执法权限下放、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初步破解了以往乡镇(街道)辖区内存在的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等问题,有序推进执法成本最低化、执法效能最大化,精简高效、精干有力的“镇域一支队伍管执法”的大综合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

        三是由“粗放无序”向“集约规范”转变。

        同步强化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和跨层级、跨区域协同执法,打破以往横向纵向上各执各的法、不互通有无、不共享信息等“粗放无序”式的壁垒障碍,构建上下通联、协调一致、保障有力的区与乡镇(街道)两级日常执法全闭环的“集约规范”式的衔接机制,协同发力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转化为营商环境的“金名片”、法治政府的“金名片”和社会共治的“金名片”等三方面发展优势,有效实现改革效应、执法效应和社会效应的“三重叠加”。

         四是由“被动参与”向“能动有为”转变。

         “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前,乡镇(街道)主要担任协助县级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幕后“配角”,改革后,则“转变”成独立开展执法工作的台前“主角”。与此相策应,其执法理念也由跳出“被动参与”的窠臼,转向“能动有为”的自觉。表现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各乡镇(街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普遍将民法典等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标尺,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全过程,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做到预警于先,正确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地、善意地运用行政指导、行政预警、行政劝诫、行政约谈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五是由“内部综合”向“外部综合”转变。

         在此次“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中,逐步将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建局等多个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赋权给乡镇(街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则是在部门(领域)外部即跨部门(跨领域)实行综合执法。此举是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要求的一次有益实践,为后期实行更大范围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先行探路、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四、存在“三大困境”

        一是执法监管尚未厘清边界。

       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清晰地规定行政执法职能与日常监管职能的“分水岭”,两者界限不清、权责不明,常常面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之争。

        二是执法赋权尚未因地制宜。

         改革中,未充分考虑每个乡镇(街道)的地域面积、人口总量、经济体量、工作基础、产业特点、发展水平等客观差异化因素进行区别化的执法赋权,导致执法赋权事项难以充分“接地气”。

         三是执法力量尚未统筹配足。

         受制于全区编制总量少、原业务主管部门的编制人员数量本身已十分吃紧等因素,编制和人员难以下沉乡镇(街道)问题比较突出。加之乡镇(街道)在编在岗的综合执法人员数量有限、执法力量薄弱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承接好执法赋权事项带来严峻挑战。另外,乡镇(街道)现有法制审核人员中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条件的几乎凤毛麟角,案件审核程序存在法律风险。

         五、三大意见及建议

          一是明晰权责区、乡镇(街道)两级关系。

          行政执法职能的划转并不意味着日常监管职能的同步分离,两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对此,可采取三种途径来实现两者“双剑合璧、合作共赢”。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建议提请省或市层面尽快出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发现违法线索和情形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保存证据,及时移送乡镇(街道),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力量支撑保障和服务;对法律、法规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职责界限,可以结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县区政府以职责边界清单的形式逐项界定乡镇(街道)与原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可及时将该情况通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该部门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该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检察机关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该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二是因地制宜下放乡镇(街道)赋权清单。

         在省指导目录基础之上,综合考虑每个乡镇(街道)发展阶段、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及城镇化程度等方面客观因素,本着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原则,分别梳理形成适合于各乡镇(街道)地域实际的执法赋权事项清单,做到按需下放、应放尽放,最大限度地对接基层所需、发展所需、民生所需,让改革取得更硬实的预期成效。

        三是统筹协调乡镇(街道)执法力量。

        加大内部人员力量挖潜创新力度,以乡镇(街道)现有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为基数,建立综合执法人员名录库,经县区政府批准或授权,可视情跨镇域统筹调配名录库内人员进行执法办案,以缓解乡镇(街道)执法办案力量不足矛盾。对暂未配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的,可采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社会上聘请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实践经验丰富、法律素养较高的律师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制审核人员,严把案件的事实证据关、程序环节关、法律适用关、定性裁量关。必要时,多个乡镇(街道)可共同聘用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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