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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思考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丨信监官网  时间:2022-8-29 发布人:admin

王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思考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实践、重要趋势、法治保障三个方面的思考。

        一、区域间政府合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实践

        当前政府间的横向区域合作非常活跃,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都在开展此类合作。黄河流域自贸区联盟,是区域政府间合作的又一重要形式。区域性的政府合作,是有效市场、有为政府观念的一个重要体现。这种合作进一步加强了区域间各类资源要素的整合,打破了行政区域之间的限制,促进了资金、人员、知识、管理等各方面的融合。

         区域间的政府合作是一种相对松散的联系,需要相应的体制机制的保障。区域政府合作的制度保障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是政府合作的起点,包含了合作目标、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合作路径等内容,属于一种政府合同。这种合同关系,具有组织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结合的特征。为了确保政府合同协议能够得到落实,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府合同履约机制,确立立法、制度、标准、机构、重点事项等方面的合作内容。

        第二,立法协同。也就是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区域间政府合作的内容,推进跨区域治理的法律化。

        第三,制度协同。通过不同区域的政府在某些具体议题或重点事项方面,共同制定相应的制度、标准,确立一套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制度标准体系。

第四,机构协同。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的协作,推进不同区域之间的共同治理。

         在信用治理领域,区域间的政府合作也非常活跃,合作形式多样,合作内容丰富。这些合作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推动信用治理从“基础合作”走向“深度融合”。

例如: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通过加强信用建设区域合作,优化区域整体信用环境。近期通过的《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参与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与国内其他城市开展信用合作,加强信用产品互认、信用经济发展、信用管理规范等方面的交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标准统一和信用联合奖惩。”

        又如:区域内的金融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授信。北京、天津、河北自贸试验区正在探索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健全完善京津冀一体化征信体系。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发起“珠三角征信链”,致力于搭起一条贯穿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和数据源机构的信息高速公路。

       此外,在公共信用领域,建立共同的标准和制度体系。聚焦公共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全域旅游、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实行标准互认、信息共享、监管合作等跨区域信用管理合作制度。

        总体来看,通过区域政府间合作开展信用治理,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实践。黄河流域城市信用联盟的成立恰逢其时。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几个重要趋势

        当前,我们正在构建涵盖政商社司等重点领域的广义社会信用格局。这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的社会工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应当树立系统观念,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化的社会工程进行推进。

        1.体系化:打造社会信任网络

         当今社会是复杂的网络社会,包括了民事交往、投资交易、政府管理等内容。这个社会结构,加剧了经济发展、社会运行的复杂性。在这样一种社会下,人和人之间需要足够的信任。通过构建一套信任系统,简化人和人之间交往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增进社会信任,这就需要一种体系化的信任机制。

         从社会信用建设的发展变迁过程来看,各国的信用问题经历了一个从狭义信用向广义信用的发展过程,这也注定了信用建设必然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从伦理道德层面向制度层面的变迁;从个体信用向机构信用的变迁;从私权利主体向公权力主体的变迁;从经济信用向公共信用的迈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抓诚信建设,就是抓社会治理,抓诚信建设,就是抓营商环境的优化。

         2.社会化:完善社会共治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能由哪一类主体来单打独斗、单兵突进。实现社会共治需要社会的普遍参与、合作与监督。

         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就要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手段的多元化。所谓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仅仅政府可以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更要吸引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众多主体共同参与。信用治理的手段也绝不只是命令和强制的手段,也包括了道德教化、制度规范等手段,涵盖了高强度、低强度和中性各个层次,形成多元丰富的管理机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一系列社会共治的理念,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信用建设也需要按照这7个方面、28个字的要求去推动社会共治,强化社会的合作、参与、监督,增强社会信任。

        3.制度化:优化信用治理效能

        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推动信用建设,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信用治理的重要经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赖于良好的制度建设。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三类重点机制的运用。第一类机制是市场声誉机制,通过完善相应的信用信息传播、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激励诚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第二类机制是信用硬法机制,通过人大、政府立法确立诚实守信的基本行为规范,划定必须遵守的诚信底线。第三类机制是信用软法机制,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规则、诚信管理制度、诚信档案、信用标准以及诚信宣言等方式推动信用建设。

         这些机制的运用,其核心和主线在于构建相应的信任制度,包括信用信息传递、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服务、信用监管、诚信宣传教育等信用制度体系。通过信用制度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新台阶。

         4.数字化:通过数字赋能信用建设

         当前,信息技术革命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均产生了深刻影响。互联网、数字经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手段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高度的数字化、平台化、智慧化等特征。具体表现为:

         信用信息传递的平台化。借助于强大的数据和平台支撑,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违约信息、违法信息等比以往时候有着更加充分的披露,从而有利于为特定主体信用“画像”,市场声誉机制能够得以真正实现。

         信用产品供给的多元化。当前,公共信用信息机制为人们提供了基础性信息,同时,以人民银行为基础的金融征信体系,征信、评级等商业信用服务机构以及电商平台等新兴的信用参与者,都是信用产品的重要提供者。他们能够运用大数据提供更加丰富多元的信用产品,从而便利人们更加准确判断信用主体的诚信状况。由此,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等多层次的信用信息种类,为人们判断和识别特定主体的信用状况提供了多种方式,同时,智慧化的信用机制和多元化的信用产品供给,给人们带来更多福利。

         信用联合奖惩的精准化。基于数字化信息所赋予的强大力量,社会理性大幅度提高。借助于各类电子化的信用信息,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可以根据对方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提高交易条件,或者拒绝同失信者交易。在社会治理方面,对于那些屡屡违法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可以基于失信信息的共享而形成相应的信用惩戒机制,使违法者付出更高的成本。

        信用监管的智能化。借助智慧化的信用工具,监管者可以及时发现那些违法概率较高的主体,对其实施分级分类的信用监管措施,从而实现有效监管,守住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底线。对于守信情况较好的市场主体,政府应当尽量不去“打扰”,让其在市场经济中自由地创新发展。智慧化的信用监管,将更好地净化社会运行所需要的信用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们要构建整个社会的系统化信任。党委、政府以及具体从事社会信用的部门,应该树立系统观念,运用系统方法,系统推进,推进社会的系统信任。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是实现诚信价值观的制度化,就是将诚信的价值观转化为促进人们履约、守法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要求实现社会信用建设以及信用监管的法治化。截至2022年6月,已有50部法律、59部行政法规涉及信用问题,如:《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外商投资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慈善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商标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网络安全法》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归根到底要依靠法治的保障。

      (一)关于经济信用法治化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经济信用制度,是以可度量的债权债务为基础,强调市场主体要遵守合同约定。对经济信用进行法律调整主要是两条路径:

        一般法的调整。在《民法典》《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大量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对经营者诚实守信的要求。

        专门信用法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征信、评级等经济信用制度,对金融或经济领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专门规制。专门经济信用制度的制度体系包括:信用信息传递、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服务等。经济信用法治的基本方向是:明确经济信用制度在社会信用基本法中的地位;体系化构建征信、评级等专门立法,赋予地方必要的立法权和监管权;完善经济信用的制度体系等。

      (二)关于公共信用法治化

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创新了公共信用制度。公共信用制度借用了经济信用的运行逻辑,将违法行为人的相关信息记录下来,通过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披露等方式进行利用,实施相应的信用管理和信用约束。公共信用属于不可以用货币资金来度量的一种信用关系。

        公共信用已形成具有内在逻辑的制度体系,包括信用信息传递、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公共信用产品供给等。信用监管是公共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度专业化的信用机制,集中表现为:高度专业化的组织体系、高度专业化的制度体系、高度专业化的监管平台、高度专门化的监管工具等。

公共信用法治化的重点路径有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公共信用的法治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二是完善信用信息融合传递,强化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披露、利用等重要环节的管理,维护个人信息权益,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融合机制。三是加强对失信惩戒的法治约束,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惩戒措施与违法行为相匹配(过罚相当),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失信惩戒要纳入严格的法治轨道。四是建立完善的信用修复制度,使得违法失信主体能够尽快重塑其信用。五是完善守信激励机制,激励社会成员更加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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