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监官网:质证意见的关键要素“证据的三性、二力”
一、证据的三性
(一)真实性
1、形式真实,即形成过程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不是虚假的、伪造的;如证据目录写明的证据是否为原件;若为复印件,原件在哪里,如果原件丢失,应当说明客观原因。
2、内容真实,即内容应当客观的反映已发生或将要发生事实的真实情况。
(二)合法性
1、主体合法,即提供证据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备建房资质;从事出版物业务是否具有相关许可;空气质量鉴定机构是否具有CMA资质。
2、形式合法,即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如自然人证人书写的书面证人证言是否经过证人本人的签字并按指印;公司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或说明是否经过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来源合法,即取证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提交录音录像证据的原始载体来源是否合法;取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诱导、威胁、恐吓。
(三)关联性
提交的证据和将要证明的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前后是否具有相关性,是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
二、证据的二力
(一)证据能力
即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指证据可以在案件中使用的能力或资格;只有有无之分,无大小之别。
(二)证明力
即证据力、证明效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解决的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问题,既有有无之分,也有大小之别;即证明力的证明标准,既有高度可能性,或有排除合理怀疑。
注:证明力是以证据能力为前提,没有证据能力,就没有所谓证明力。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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