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文书公告送达期间由六十日 缩短为三十日
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61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六十日”修改为“三十日”。
第八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修改前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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