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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朱国华:如何认识中国信用法治?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丨信监官网  时间:2022-10-12 发布人:admin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朱国华:如何认识中国信用法治

         如何认识中国信用法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同济大学商会行业协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朱国华教授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深讨。

          一、信用法治形势如何研判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目前对信用法治的形势只能是保持非常谨慎的乐观。因为我们难以准确地预估中国及世界经济的形势,可能存在着预料不到的黑天鹅。目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不容我们对信用立法大幅度加码。因为信用建设制度化发展较为不均衡,如信用立法惩戒多、激励少,惩罚的数量高于激励的数量。对于先进文明法系的构造,这不是常态。

  目前,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压力较大,我们的信用立法,如果不回应社会广泛存在这种心理关切,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信用立法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它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在信用立法的理论上还缺乏共识。当然我们现在党内对法治有了很好的共识,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形成深度信用法治共识的重要基础。

        二、信用法治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 

  我们要用系统的观点来看待习近平同志“十一个坚持”的法治思想,要从中国社会历史文化多维度的角度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

     信用立法牵涉到人类活动最根本的一些行为和理念态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观表现于人、事、时、空方面,在四方上下古往今来方面,我们应从中国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继承角度看待信用立法。这可能会牵涉到后面所讲的第一性原理问题。

  在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统一全党共识方面,我们要有系统和整体的观点。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全面推进信用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引。

        三、信用法治体系建设 

  我们讲信用法治建设,第一是信用法治体系的整体论;第二是信用法体系的分合论;第三是信用法治的系统论。从这个系统我们可以延伸到第四个观点,就是行业信用体系。这是元哲学的问题。

  从元哲学的观点,我们可以往下面再推论。法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分。信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分支,一个新型的社会法的部门法,我觉得这个是可以眺望的。在这种定位下,我们可以看到,信用法需要运用新的方法论,如系统论、整体论、分合论等开展研究。

  当然信用法体系有其内在的核心支撑。不管是讲公共信息还是市场信息,这两分法的方法都明显是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思维框架之中展开,或者说是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野之中展开。其实,我们经常谈的是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与经济市场三维视角。如果把党组织所代表的公共信用看成是一维的话,加上前面所讲的三维就构成了中国社会信用的四维视野。我把它视之为中国信用法治的“四梁”。

  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会内含于政治社团对经济社团作用的吸纳。如果脱离这样一个体系去讨论信用法治建设的话,我们恐怕是把不住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核心点的。现在党组织的超级信用已经被很好地内置到政府、行业、市场和社会之中,并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成为“四梁”的另外一种表述。

        四、行业信用法治体系建设 

  我们从政府、行业、市场与社会这四个角度来看行业信用法治建设,这就是我们讲的第四个部分。行业信用体系(行业信用法治体系)有非常重要的四梁八柱的基干作用。那么这个基干作用到底如何?

  20多年以前,我们对此问题就展开了研究。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的时候,很多人还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20多年以后,我们很欣喜地看到,国务院发布的多个文件都明确提到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尤其是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维良副主任更是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了较为系统的表述。

  但是如何横这个“梁”,如何配这个“梁”相应的各个“柱”,其实大家并不怎么清楚。所以我这里面探讨几个观点:

  第一,要充分重视商会协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是一个体系结构。这个体系在我的《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这本专著里面有比较详细的表述,在此就不展开探讨了。

  第三,行业协会信用法治也需要讲整体观、系统观、分合观。这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我们中华法系自古以来所强调的整体观、系统观、分合观是吻合的。行业信用体系、行业信用法治体系有可能是政府主导、政府牵头,也可能大企业牵头,但是我认为目前比较合适的是首推行业协会商会这种平台,应把它做成经久耐用的驱动信用体系发展的互联网平台,让它成为我们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基建”。然后在这个平台基础之上,再驱动企业的信用互联网平台和个人的信用法治建设,实现信用方面的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

  第四,推动建设行业协会领衔驱动的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法治体系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社会相对接。这与系统、整体和分合原理都是吻合的。

         五、信用法治的第一性原理 

   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法治建设是否有大家深度共识的“元哲学”?就是可不可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基础之上,结合我们中国特有的社会历史文化,结合我们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形成和中华法系的形成以及传承、演变进行一些元哲学的判断?

  中国社会有它非常独特的东西,就是我们讲的五缘文化、五缘理性。五缘包括“亲缘、地缘、文缘、商缘和神缘”。五缘理性是我们中国人血液深处的理性共识。在这种理性基础之上构建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构筑了我们的社会关系,包括法律关系;构筑了我们的五缘共同体和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而且我们从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这个原理推导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的原理。

  “五缘理性”原理给我们最深刻的启示就是:在一个地球村,在一个共同体里面,责任是大家都回避不了的,而且这种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民族的文化历经5000年乃至8000年(也有讲1万年的),我们应把信用法治放在这个演化的过程之中。我们应非常慎重对待信用立法。这是在未来会真正影响我们的生活,影响我们发展的信用基本法。我们要给它奠定一个具有深度共识的原理基础。当然能不能构成第一性原理,可以继续深入研究。

  在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你会发现有三四百项的惩罚,而只有几十项的奖励和激励。我们信用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更好的贯彻新发展观的精神,贯彻包容可持续的理念精神,贯彻我们文化共同体这种绿色持续的原则。

  我认为我们应按照社科法、政策法、教义法和案例法来看待信用法,在深度共识的基础上,深化细致的研究工作是非常必要的。没有扎实的调查、系统精深的理论研究和长期务实的系统协同推进,信用法治体系的建设很容易成为竹篮打水,这恰恰是我们力求避免而最容易跌入的风险深“坑”。改造我们的认识,现在看来还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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