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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失信惩戒实行清单管理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丨信监官网  时间:2022/11/15 发布人: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失信惩戒实行清单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自2022年11月14日至12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为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制定本法。

        意见稿提出,本法所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指国家动员和引导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征信体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加强信用监管,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意见稿明确,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能够反映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的信息。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用信息主体身份和记载信用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能够反映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的信息包括,金融债权债务及相关信息,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遵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依法或自主作出承诺及履行承诺的信息,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荣誉表彰以及根据上述信息作出的信用评价等信息。

         意见稿明确,本法所称信用评级,是指对影响法人经济主体或其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信用监管,加大从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符合条件的领域可以依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今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此次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的消息也显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此次有关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意义和作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意义非常重大,此次有关法律公开征求意见是必须的,也是未来执行过程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前提。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必须以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

         此次征求意见稿包含了哪些重点和亮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信用监管,加大从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符合条件的领域可以依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实施激励。鼓励其他组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实施市场性激励。

        同时,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对失信行为主体实施惩戒。

        征求意见稿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根据清单可以实施下列失信惩戒措施:集中公示不良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政策优惠或便利措施、限制参加评先评优;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行业禁入;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限制从业、限制任职、限制有关消费行为;依法依规限制出境。除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外,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依法依规对信用状况较差的信用信息主体予以限制或约束。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必须以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地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形式制定配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来源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征信业务许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违反独立性要求、评级程序和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要求、内控管理要求等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信用评级业务资质。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征信机构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未遵守征信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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