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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信用评级等4家中介机构因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被索赔1.2亿
来源:信监官教育培训考试网丨信监官网  时间:2022-12-22 发布人:admin

联合信用评级等4家中介机构因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被索赔1.2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两则民事裁定书显示,在踩雷“华信系”债券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华润信托)和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下称安仁农商行),认为债券构成欺诈发行,先后将中介机构中信建投证券,锦天城事务所、上会会计、联合评级告上法庭,要求对1.2亿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9月8日,上海华信公司作为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作为主承销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了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即“16申信01”,评级公司为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称“联合评级”),会计师事务所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上会会计),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锦天城事务所)。

        当前,不同侵权主体之间如何划分和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仍然是一个充满纷争的焦点问题。中介机构是否应该在一定比例内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介机构责任承担引争议

         当前,不同侵权主体之间如何划分和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仍然是一个充满纷争的焦点问题。中介机构是否应该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何比例承担责任?相关典型案例多次引发外界关注。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被告承担487名原告投资者合计7.4亿元赔偿责任。作为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证监会称该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彰显了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将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生态。

        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次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锦天城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亦被酌定分别承担5%和10%的连带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也有中介机构在一定比例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案例,例如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中安科”案。

        2022年8月,招商证券(600999.SH)发布公告称,因事涉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为2014年时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招商证券,遭到证监会立案。

        这是一桩8年前的旧案。当时中安科(*ST中安,600654.SH)还叫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从司法层面看,本案作为行业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在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已最终认定,中安消技术应对中安消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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