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5.8.1 申报条件
a)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信用监督官:
——取得相关专业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取得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取得相关专业或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或职业本科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b)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信用监督官: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c)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首席信用监督官: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相关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5.8.2 鉴定方式
分为首席信用监督官公共基础知识体系考试、首席信用监督官专业技能考核、首席信用监督官实践能力考核以及首席信用监督官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专业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实践能力考核主要以实习机构实操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实践能力;综合评审主要针对首席信用监督官/高级,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实践能力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5.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2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专业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1:2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实践能力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1:2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5.8.4 鉴定时间
首席信用监督官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min,首席信用监督官专业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min,首席信用监督官实践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60min,首席信用监督官/高级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5.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实践能力考核均在标准教室内进行,符合条件的委托机构可设置计算机机考终端设备。技能考核在模拟实验室(含同等条件的教室或计算机房)进行。实践能力考试在实训实习机构(含同等条件的教室或模拟实操室)进行,应配备运行相关软件的计算机终端。综合评审在会议室或标准教室进行。
5.8.6 职业能力测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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