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必然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竞争。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参与竞争,企业信用状况将成为竞争成败的关键要素之一。对此,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信用建设目标。信用无国界,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建立企业国际信用标准的信用认证体系,是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与刻不容缓的一环。
一、企业信用及信用评价的现状
企业信用失缺的现象源于我国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国有、集体企业构成国民经济主要成分的格局。改革开放以后,企业虚报财务报表、恶意逃费债务、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现象层出不穷。国家审计署对1290家国家控股企业的资产损益表分析后发现68%的企业财务报表存在严重不实,违纪金额超过1000亿元。我国企业每年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相当于我国年财政收入的37%,等等。目前的企业信用状况,用一位企业董事长的话概括就是“我们在做每一笔生意的时候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唯恐受骗上当”。
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信用评价体系的现状又是如何呢?从国内企业信用评价而言,早期的是各家银行针对企业贷款归还及企业通过该家银行进出金额的多少等,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此后,各地工商局也对企业设立了一套评定信用等级的办法,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技术监督部门针对企业产品质量也各自出台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应该承认,上述有关政府部门开展的企业信用评价,对于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也非常明显:
首先,信用环境的社会基础差。我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其原因有着深刻历史背景和社会因素,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制度。许多企业通过质量、管理等认证后,并未切实按照认证的要求进行管理,认证结果只是为企业宣传多了一层镀金而已, 这实质上就是缺乏信用。
(2)缺乏独立的中介信用评价组织体系。信用评价行为的本质决定了该行为只能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行业自律。但我们目前缺乏这样的成熟组织机构。
(3)缺乏行业信用自律。我国企业界的行业协会大多是从原来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改变而来,甚至是政府部门成立的,对企业而言除了交纳一定的会费外,并无切实有效的行业自律措施。
(4)缺乏相应的信用管理法律。对于信用评价、信用管理没有相配套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导致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执业整体水平低,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其次,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的程度高,评定结论缺乏综合性、合理性、权威性及普遍意义。
正如前面所所述,目前有工商部门、经贸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了信用评定,以后还可能有劳动部门(针对劳动工资)、卫生部门(针对食品卫生)、公安部门(针对治安)等开展信用评定。这样,一方面,这些部门的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基本上不公开,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无法得到相应的数据进而自己作出相应的判断;另一方面,这些部门均是掌握行政管理权的单位,就如银行评定一样,只要及时还贷就是AAA企业,劳动部门评定的AAA企业只要及时如数发放工资。市场化程度和信用数据的开放度都很低。这种评定结论缺乏综合性、合理性、权威性及普遍意义,更遑论具有全球性。
上述信用评价的不足还在于,银行对债务人的评级,是利害关系之间的行为,缺乏中立性。而政府部门的评级作为行政行为,其合法性、公平性还具争议。实践中已经出现状告政府职能部门评价行为的案例。
二、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有缺失必然有市场。一百年前,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家信用评价机构以来,在揭示和防范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及协助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通过对企业信用现状的分析,我们认为,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
1、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以使信用制度及状况公开透明,确定企业行为标准,进行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公平交易,得到“多赢”的结果。
2、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能够取得运行成本低、社会效益高的良好效果。信用评价结果可以通过信用数据库等各种信用信息渠道传播给社会。
3、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能够产生广泛的影响。从信用的影响而言,信用具有记名性、尺度性和全球性。有效的信用评价能给有信用的企业带来极大的利益,这种影响力是其他经济手段所不具备的。
4、我国经济单位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现状对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的需求更为迫切。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中小型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偏小、同时也由于缺乏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致使我国中小企业难以参与国际、国内重大项目的竞争。
三、按照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议
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评价是通过信用服务机构来完成的,而这些信用服务机构都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没有政府参与,其基本原则是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评级、评分标准和数学模型,对所评级的各方面确定了不同的指数,评价结果由市场验证,有相当权威性。全球知名的信用评价机构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信用服务公司最重要的是保持中立,否则需求者就不会相信评级,评价机构也就不能生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分析国内和国际信用评价体系,就建立有效信用评价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1、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但不是游戏的参与者。为了有良好的信用评价环境,并保证社会合法有效地使用信用评价报告,可以制定有关信用评价、信息披露、使用的法律。但是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对企业信用的评定工作,否则,信用评价缺乏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因此,建议在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出台以前,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包括信用管理、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息披露、行业自律及相关责任等内容。规范信用评价行为,禁止行政机关参与企业信用评级。
2、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丰厚的政务信息资源。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远远大于公众所掌握的内容,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是有效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基础之一。否则就会导致企业信用评定缺乏必要的对比信息,造成误导性评定结论。
3、行政机关要重视评级结果的运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必须重视中介机构评级结果的运用。而不是社会评社会的,行政机关做自己的。
4、对信用服务机构及信用协会给予扶持。在这个问题上,国家相关部门已经作了有益的探索,信用评价由信用协会组织,评价规范实行行业自律,信用服务机构独立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政府不直接参与企业的信用评价,而是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这种由政府引导、行业管理、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做法符合中国国情,接轨国际惯例。
5、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只有按国际高标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才具有其真正的信用评级价值,才能有助于企业参与全球竞争。只适用于本部门、本系统、本行政区域的标准是短视的。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但是,如果我们仍不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上有所作为,建立起符合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的信用评级体系,那么企业在所面临的国际国内愈来愈激烈的竞争中将缺乏一张标志性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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